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释义:第39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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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释义:第39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条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释义:第39条内容、宗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39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其内容未作修改。

  依据本法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或者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

  在履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依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获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线。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拥有专有性、地域性以及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色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按期间内遭到法律维护。这一法按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维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但愿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患上到法律维护,则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产生致使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实行续展手续,就能够将注册商标无穷期地维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以及著作权。

  各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无穷期有效。对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代作过不同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获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定肯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实际有效期计算。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有效期为几年,在我国也是几年,如果该商标在其本国已经注册若干年,该商标在我国的实际有效期应是该国规定的有效期再扣除了已经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国失效的时间与我国的有效期一致。因为这类计算法子比较繁琐,后来对于外国商标来我国注册的有效期限统一按10年计算。也就是采用对于本国注册商标履行无穷期维护,对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规定有效期为10年,构成国内商标以及外国商标两种不同的待遇,与国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国内注册商标因为无期限,有的注册商标尽管早已经停用,然而在商标注册簿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影响对于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1982年制订通过的商标法中扭转了这类做法,统一规定国内商标以及外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10年。

  此次修改商标法,保存原商标法的规定,明确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维护期是较长的,也就是说,对于注册商标的维护是较为充沛的。依据上述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员国对于于注册商标的维护期限,包含商标的首期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不患上少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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