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21修订【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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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21修订【第196号】  (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21修订【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21修订【第196号】

  (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公道地供电以及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下列称供电企业)以及电力使用者(下列称用户)和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遵照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于电力供应以及使用履行安全用电、节俭用电、规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俭用电、规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依据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供用电的监督管理,调和供用电各方瓜葛,制止危害供用电安全以及非法强占电能的行动。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该斟酌电网的结构以及供电公道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以及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该依据电网结构以及供电公道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以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出产企业依照并网协定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计划,纳入城市建设以及乡村建设的整体计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以及改造的计划。供电企业应该依照计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城市建设以及乡村建设的整体计划兼顾支配城乡供电路线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以及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划的路线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以及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以及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保护以及交付电费,也能够拜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以及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实验以及运行,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对于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以及保护时,功课区域内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给予协助,提供利便;因功课对于建筑物或者者农作物造成破坏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者给予公道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保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保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肯定,产权单位可自行保护管理,也能够拜托供电企业保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保护管理或者者拜托供电企业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需对于已经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者采用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该事前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真个供电质量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该依照安全、可靠、经济、公道以及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计划、用电需乞降当地供电前提等因素协商肯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达到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拜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拜托,任何单位不患上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迫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需尽速支配供电。所需工程费用以及应付电费由有关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然而抗旱用电应该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于供电质量有特殊请求的,供电企业应该依据其必要性以及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添用电容量、变更用电以及终止用电,均应该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公道理由的,应该供电。供电企业应该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轨制以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者电力行业标准介入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于用户受送电装置隐秘工程的施工进程施行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落后行检修;检修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该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该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国家核准的电价以及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该依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依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者合同商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了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该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休止供电时,应该依照以下请求事前通知用户或者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规划检验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该提早7天通知用户或者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验需要休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该提早24小时通知首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产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该依照事前肯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者限电。引发停电或者者限电的缘由解除后,供电企业应该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该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依照兼顾统筹、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规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制定节俭用电规划,推行以及采取节俭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降低电能损耗。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采取先进技术、采用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防止产生事故,保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患上有以下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动:

  (一)擅自扭转用电种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商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规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装备,或者者擅自启用已经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装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节制装置、供电设施和商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装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制止窃电行动。窃电行动包含: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捏造或者者开启法定的或者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破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许或者者失效;

  (六)采取其他法子窃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以及用户应该在供电前依据用户需要以及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该具备下列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以及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以及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以及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保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背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该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该依照合同商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公道调度以及安全供电。

  用户应该依照合同商定的数量、前提用电,交付电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者消除,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供电、用电的监督以及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前提。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该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以及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需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获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背法所患上5倍下列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者逾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逐日依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背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商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休止供电。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背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据背章事实以及酿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依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休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者用户背反供用电合同,给对于方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者第三人造成侵害的,供电企业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者第三人的错误给供电企业或者者其他用户造成侵害的,该用户或者者第三人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背反规章轨制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者滥用职权、应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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