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21全文【最新版】

414 人看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21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21全文【最新版】

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糊口,增进社会公平,保护社会融洽不乱,依据宪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轨制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延续,与其他社会保障轨制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该遵循公然、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兼顾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者经办人员承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树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气力介入的社会救助工作调和机制,完美社会救助资金、物质保障机制,将政府支配的社会救助资金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履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依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家统一计划树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同享。

  第七条 国家激励、支撑社会气力介入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单位、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糊口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于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糊口保障标准,且相符当地最低糊口保障家庭财产状态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糊口保障。

  第十条

  最低糊口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居民糊口必须的费用肯定、公布,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剂。

  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收入状态、财产状态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糊口保障,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难题的,可以拜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大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态、财产状态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于相符前提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于不相符前提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取得最低糊口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糊口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糊口保障金。

  对于取得最低糊口保障后糊口仍有难题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采用必要措施给予糊口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糊口保障家庭的人口状态、收入状态、财产状态产生变化的,应该及时告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于取得最低糊口保障家庭的人口状态、收入状态、财产状态按期核对。

  最低糊口保障家庭的人口状态、收入状态、财产状态产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及时抉择增发、减发或者者停发最低糊口保障金;抉择停发最低糊口保障金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赡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糊口来源且没法定供养、抚育、扶养义务人,或者者其法定供养、抚育、扶养义务人无供养、抚育、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赡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赡养的内容包含:

  (一)提供基本糊口前提;

  (二)对于糊口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医治;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赡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肯定、公布。

  特困人员赡养应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糊口保障、孤儿基本糊口保障等轨制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赡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难题的,可以拜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赡养的审批程序合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糊口情况,发现相符特困赡养前提的人员,应该主动为其依法办理赡养。

  第十八条

  特困赡养人员再也不相符赡养前提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者赡养服务机构应该告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赡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赡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赡养服务机构集中赡养,也能够在家扩散赡养。特困赡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赡养情势。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树立健全自然灾难救助轨制,对于基本糊口遭到自然灾难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糊口救助。

  自然灾难救助履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然灾难高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自然灾难特色、居民人口数量以及散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难救助物质贮备库,保障自然灾难产生后救助物质的紧迫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难产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调和机构应该依据情况紧迫疏散、转移、安放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物、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不乱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难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于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放。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难危险解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该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津贴对于象,并给予资金、物质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难产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该为因当年冬寒或者者次年春荒遇到糊口难题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糊口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树立健全医疗救助轨制,保障医疗救助对于象取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相干医疗救助:

  (一)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赡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难题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用以下方式:

  (一)对于救助对于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份,给予补贴;

  (二)对于救助对于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当的相符规定的基本医疗自傲费用,给予津贴。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肯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成员以及特困赡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于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树立疾病应急救助轨制,对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相符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轨制应该与其他医疗保障轨制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成员、特困赡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于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成员、特困赡养人员,和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量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依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用减免相干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糊口津贴、支配勤工助学等方式施行,保障教育救助对于象基本学习、糊口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祥和教育救助对于象的基本学习、糊口需求肯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求教育救助,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施行。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于相符规定标准的住房难题的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扩散赡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施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难题标准以及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同等因素肯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该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态并公示后,对于相符申请前提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施行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于最低糊口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况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放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糊口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有针对于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点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糊口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该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谢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态、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抉择减发或者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糊口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于象的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缘由,致使基本糊口暂时呈现严重难题的家庭,或者者因糊口必须支出骤然增添超越家庭经受能力,致使基本糊口暂时呈现严重难题的最低糊口保障家庭,和遭受其他特殊难题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拜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迫的,可以依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于糊口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该告诉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于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行为不便的其别人员,应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于突发急病人员,应该当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气力介入

  第五十二条

  国家激励单位以及个人等社会气力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兴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介入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气力介入社会救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拜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气力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施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于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晋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干机构应该树立社会气力介入社会救助的机制以及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气力介入社会救助创造前提、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美相干监督管理轨制。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者已经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该依照规定照实申报家庭收入状态、财产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申请或者者已经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要求、拜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查其家庭收入状态、财产状态;有关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应该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树立申请以及已经取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态信息核查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于象提供根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行社会救助职责进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讯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请求其对于相干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干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该照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肯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该及时办理或者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树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实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了依照规定应该公示的信息外,应该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扬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家通晓的途径,及时公然社会救助资金、物质的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实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于实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背法行动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于社会救助资金、物质的筹集、分配、管理以及使用施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者已经取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者人员,对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于相符申请前提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于相符救助前提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于不相符救助前提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漏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依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者提供相干服务的;

  (七)在实行社会救助职责进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动的。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采用虚报、隐瞒、捏造等手腕,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抉择休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者物质价值1倍以上3倍下列的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背反本办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辩护律师网bianhulvshi.com,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