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维护法施行细则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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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实施)  台湾同胞投资维护法施行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维护以及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实施)

  台湾同胞投资维护法施行细则全文【最新版】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维护以及激励台湾同胞投资,增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合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需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履行国有化以及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泉、机器装备或者者其他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取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行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体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下列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能够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情势。

  举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该相符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该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者国务院规定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该自接到全体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抉择批准或者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该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流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清理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者汇往境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拜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激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之间产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者调处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处的,或者者经协商、调处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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