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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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以及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大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贮存、使用、经营以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合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有关环境维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拥有毒害、侵蚀、爆炸、焚烧、助燃等性质,对于人体、设施、环境拥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以及信息化、公安、环境维护、卫生、质量监督检修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以及分类标准肯定、公布,并适时调剂。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以及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出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列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请求的安全前提,树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轨制以及岗位安全责任轨制,对于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该接受教育以及培训,考查合格后上岗功课;对于有资历请求的岗位,应该配备依法获得相应资历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出产、经营、使用国家制止出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背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出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施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下列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职责:

  (一)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肯定、公布、调剂危险化学品目录,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前提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修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含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出产企业的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并依法对于其产品质量施行监督,负责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施行检修。

  (四)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以及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肯定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以及新化学物资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干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生态损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施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历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调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济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出产、贮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背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动。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动。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功课场所施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以及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当即解除或者者限期解除;

  (三)对于不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请求的设施、装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当即休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背法出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背法出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和用于背法出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装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背法行动,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者责令限期矫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患上少于2人,并应该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对于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该予以配合,不患上谢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和机制,支撑、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行职责,调和、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互相配合、亲密协作,依法加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该及时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激励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企业采取有益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自动节制系统,激励对于危险化学品履行专门贮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出产、贮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出产、贮存履行兼顾计划、公道布局。

  国务院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出产、贮存的行业计划以及布局。

  处所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计划,应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计划适量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出产、贮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下列简称建设项目),应该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前提审查。

  建设单位应该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前提论证,拜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前提的机构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前提论证以及安全评价的情况讲演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讲演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抉择,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前提审查。

  第十三条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对于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显明标志,并对于危险化学品管道按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功课,施工单位应该在动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该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维护指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进行出产前,应该按照《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

  出产列入国家履行出产许可证轨制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部门,应该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应该提供与其出产的危险化学品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含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符合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该相符国家标准的请求。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发现其出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该当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出产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依照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干信息向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讲演。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情况采用相应的环境风险节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该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请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法子以及单件质量(重量),应该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以及用处相适应。

  第十八条 出产列入国家履行出产许可证轨制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其出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修检疫部门认定的检修机构检修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该依照国家船舶检修规范进行出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修机构检修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该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维修或者者改换。使用单位应该对于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装置或者者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了外),与以下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该相符国家有关规定:

  (一)栖身区和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病院、影剧场、运动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和水源维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功课的除了外)、机场和通讯干线、通讯枢纽、铁线路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和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维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区、畜禽范围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出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景色名胜区、自然维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经建的危险化学品出产装置或者者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不相符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按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抉择并组织施行。

  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该避开地震流动断层以及容易产生洪灾、地质灾难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出产、贮存、使用或者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含场所以及设施)。

  第二十条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依据其出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危险特性,在功课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透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以及、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露和防护围堤或者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装备,并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安全设施、装备进行时常性保护、颐养,保证安全设施、装备的正常使用。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在其功课场所以及安全设施、装备上设置显明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在其功课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合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拜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前提的机构,对于本企业的安全出产前提每一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讲演。安全评价讲演的内容应该包含对于安全出产前提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将安全评价讲演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该将安全评价讲演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下列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照实记录其出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者被盗的,应该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讲演。

  出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设置治安扞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扞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该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者专用贮存室(下列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该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寄存,并履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轨制。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法子和贮存数量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树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对、登记轨制。

  对于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该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和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该相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请求,并设置显明的标志。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对于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装备按期进行检测、检修。

  第二十七条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者解散的,应该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出产装置、贮存设施和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患上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该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备案。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该责令其当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前提(包含工艺)应该相符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请求,并依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和使用量以及使用方式,树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轨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的除了外,下同),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肯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了应该相符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相符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济器材、装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相符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前提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出产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合用于使用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合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合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包含仓储经营,下同)履行许可轨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在其厂区规模内销售本企业出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港口法》的规定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相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该有相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由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查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轨制;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相符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济器材、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该提交其相符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提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审查,并对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贮存设施进行现场核对,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流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该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该遵照本条例第二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寄存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患上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出产、经营流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患上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或者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出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出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处说明。

  个人不患上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了外)以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获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处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该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证明文件,不患上向不拥有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于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该依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制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了外)以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该照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处。销售记录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干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者证明文件的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该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患上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该向拥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讲演。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该分别按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该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查合格,获得从业资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功课应该遵照安全功课标准、规程以及轨制,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功课应该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者监控下进行,并相符积载、隔离的规范以及请求;装箱功课终了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该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济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其他容器应该封口严密,能够避免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进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者压力的变化产生渗漏、洒漏;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溢流以及泄压装置应该设置准确、起闭灵便。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该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请求以及呈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法子。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该拜托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该依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患上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该相符国家标准请求的安全技术前提,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修。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该吊挂或者者喷涂相符国家标准请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该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者产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期泊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该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讲演。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患上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显明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该向运输始发地或者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以及运输线路的说明;

  (三)承运人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获得营运证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获得上岗资历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予批准的抉择。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者呈现流散、泄露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该当即采用相应的警示措施以及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讲演。公安机关接到讲演后,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当即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该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危险特性,肯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干安全运输前提。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干安全运输前提不明确的,应该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干安全运输前提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制止通过内河封锁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之外的内河水域,制止运输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规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工业以及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以及水环境的危害程度和解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于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危险化学品(下列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履行分类管理,对于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施行。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该由依法获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承运。托运人应该拜托依法获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患上拜托其他单位以及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该使用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该针对于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济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足量、有效的应急救济器材以及装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者经营人应该获得船舶污染侵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侵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该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和包装法子应该相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请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该依照规定支配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功课的内河码头、泊位应该相符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维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该制订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足量、有效的应急救济器材以及装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功课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该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前讲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讲演后,应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不是赞成的抉择,通知讲演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订货种的船舶可以按期讲演。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功课,应该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功课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讲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讲演后,应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不是赞成的抉择,通知讲演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该提早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者停靠,应该吊挂专用的警示标志,依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该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维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计划应该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划定方案相调和。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该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和产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按捺剂或者者不乱剂的,托运人应该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诉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患上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患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患上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患上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于涉嫌背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济

  第六十六条 国家履行危险化学品登记轨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救济提供技术、信息支撑。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进口企业,应该向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下列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类以及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处;

  (四)危险特性;

  (五)贮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请求;

  (六)呈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于同一企业出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出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该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该按期向工业以及信息化、环境维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修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以及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工业以及信息化、环境维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修检疫等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济人员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济器材、装备,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济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当即依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济,并向当地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环境维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讲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进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者押运人员还应该向事故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讲演。

  第七十二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当即组织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环境维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施行救济,不患上拖延、推委。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照以下规定,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蔓延、扩展:

  (一)当即组织营救以及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者采用其他措施维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别人员;

  (二)迅速节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于事故对于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酿成的现实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用封锁、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酿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状态进行监测、评估,并采用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济提供技术指点以及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出产、经营、使用国家制止出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出产、经营、使用流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动的,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该责令其对于所出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背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前提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建设,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前提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出产,或者者未依法获得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出产的,分别按照《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

  背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逾期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背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休止经营流动,没收背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背法所患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于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显明的标志,或者者未对于危险化学品管道按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功课,施工单位未依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维护指点的;

  (三)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或者者未在包装(包含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与其出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或者者在包装(包含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或者者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国家标准请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发现其出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当即公告,或者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仿单以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和包装的型式、规格、法子以及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以及用处不相适应的;

  (八)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功课场所以及安全设施、装备上设置显明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者未在功课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者对于贮存的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履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轨制的;

  (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树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对、登记轨制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显明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者发现其出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出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扞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扞卫人员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扞卫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出产企业销售未经检修或者者经检修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修检疫部门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修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条 出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相干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规模变更登记或者者撤消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依据其出产、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危险特性,在功课场所设置相干安全设施、装备,或者者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安全设施、装备进行时常性保护、颐养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于其安全出产前提按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没有将危险化学品贮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者没有将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寄存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法子或者者贮存数量不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相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请求的;

  (七)未对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装备按期进行检测、检修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出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照实记录出产、贮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出产、贮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者被盗,不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的;

  (三)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将剧毒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和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经营企业不照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处,或者者保留销售记录以及相干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没有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讲演的。

  出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讲演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将其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和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出产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者使用施行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相干信息向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讲演的,由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二条 出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者解散,未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出产装置、贮存设施和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者解散,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出产装置、贮存设施和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背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出产、经营流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撤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规模变更登记或者者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规模变更登记或者者撤消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拥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依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了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拥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干许可证件或者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了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下列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者向不拥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干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了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按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获得从业资历上岗功课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济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背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功课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相符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维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和产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者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按捺剂或者者不乱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者没有将有关情况告诉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拜托未依法获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锁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制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邮政法》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前提不相符国家标准请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获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吊挂或者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者吊挂或者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相符国家标准请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期泊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讲演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者产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用必要的警示措施以及安全措施,或者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讲演的。

  第九十条 对于产生交通事故负有全体责任或者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解除安全隐患,未解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制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功课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订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济预案,或者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足量、有效的应急救济器材以及装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济预案,或者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足量、有效的应急救济器材以及装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者经营人未获得船舶污染侵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没有将有关事项事前讲演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赞成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者停靠,未吊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者未依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讲演并经其赞成,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功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港口法》的规定处分。

  第九十三条 捏造、变造或者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出产许可证、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的,分别按照《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

  捏造、变造或者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干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当即组织救济或者者不当即向有关部门讲演的,按照《出产安全事故讲演以及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分。

  危险化学品单位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别人人身伤害或者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产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当即组织施行救济,或者者不采用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蔓延、扩展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以及农药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资和用于国防科研出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合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装备的,其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特种装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按照有关对于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以及新化学物资环境管理登记,按照有关环境维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家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管。公安机关接管或者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出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肯定的,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于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需要调剂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出产的化工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该在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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