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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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车辆和场站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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