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条例【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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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条例【新修订】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施行条例【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修订】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下列简称《野生动物维护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份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维护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激励、支撑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展开水生野生动物科学钻研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于《野生动物维护法》以及本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给予配合。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维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质源调查,树立资源档案,为制订水生野生动物质源维护发展计划、制订以及调剂国家以及处所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根据。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社会各方面气力,采用有效措施,保护以及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以及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质源。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损坏国家重点维护的以及处所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以及生存前提。

  第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强占或者者损坏水生野生动物质源的行动,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以及控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发现受伤、搁浅以及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该及时讲演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用紧迫救护措施;也能够请求左近具备救护前提的单位采用紧迫救护措施,并讲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功课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该当即无前提放生。

  第十条 因维护国家重点维护的以及处所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遭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请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切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在国家重点维护的以及处所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以及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维护区,加强对于国家以及处所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制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以下情景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需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需捕捉的;

  (二)为驯养孳生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需从自然水域或者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当省级以上科学钻研项目或者者国家医药出产任务,必需从自然水域或者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扬、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需从自然水域或者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需捕捉的。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需附具申请人所在地以及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需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需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赞成;申请捕捉国家二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赞成。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者不批准的抉择。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前提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取得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者到达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相符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法子和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依据水生野生动物质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依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以及法子进行捕捉,避免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损坏其生存环境。捕捉功课完成后,应该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流动,应该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讲演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相等流动的,必需经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驯养孳生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该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孳生许可证;驯养孳生国家二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该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孳生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孳生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拜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孳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制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因科学钻研、驯养孳生、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应用国家一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应用国家二级维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于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经营应用树立监督检查轨制,加强对于经营应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于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之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该凭特许捕捉证或者者驯养孳生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孳生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交通、铁路、民航以及邮政企业对于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应该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患上承运、收寄。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必需经进出口单位或者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流动的,必需由拥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当。

  动物园因交流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该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赞成。

  第二十四条 应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举行展览等流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维护事业。

  第四章 奖励以及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业绩之一的单位以及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质源调查、维护管理、宣扬教育、开发应用方面有凸起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维护法规,成就显著的;

  (三)解救、维护以及驯养孳生水生野生动物获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背反叛生野生动物维护法律、法规的行动,及时禁止或者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损坏水生野生动物质源案件中作出首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钻研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者在利用推行有关的科研成果中获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维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显著成就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者犯法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以及背法所患上,撤消特许捕捉证,并处以至关于捕获物价值10倍下列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背反野生动物维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维护区损坏国家重点维护的或者者处所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按照《野生动物维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下列。

  第二十八条 背反野生动物维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维护的或者者处所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什物以及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至关于什物价值10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捏造、倒卖、转让驯养孳生许可证,按照《野生动物维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下列。捏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照《野生动物维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下列。

  第三十条 背反野生动物维护法规,未获得驯养孳生许可证或者者超出驯养孳生许可证规定规模,驯养孳生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处3000元下列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撤消驯养孳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于国家重点维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相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尚不形成犯法,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一)谢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盗、哄抢或者者故意破坏野生动物维护仪器装备或者者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按照野生动物维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什物,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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