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增添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罪恶,对于指控的犯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分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成:“人民检察院在对于诉讼流动履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应用职权施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略公民权力、侵害司法公正的犯法,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对于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权施行的其他重大的犯法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抉择,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三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了公职以及被撤消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患上担任辩解人,但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了外。”
四、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赞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拜托辩解人,法律赞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解的,由值班律师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该告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成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流动犯法案件,在侦察期间辩解律师会面在押的犯法嫌疑人,应该经侦察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察机关应该事前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成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监视栖身应该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流动犯法,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然而,不患上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成第八十一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者抉择拘捕,应该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法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于所栖身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不是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斟酌因素。对于于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者监视栖身。”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成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成:“(一)“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于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进行的搜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以及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成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成:“侦察人员在询问犯法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告诉犯法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力,照实供述自己罪恶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致使的法律后果。”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成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成:“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于应用职权施行的严重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重大犯法案件,依据侦察犯法的需要,经由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依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成第一百六十二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犯法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按照本法以及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察。
“对于于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于犯法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消除。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拘留后的十日之内作出是不是拘捕、取保候审或者者监视栖身的抉择。在特殊情况下,抉择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人民检察院对于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抉择,重大、繁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法嫌疑人认罪认罚,相符速裁程序合用前提的,应该在十日之内作出抉择,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该询问犯法嫌疑人,告诉其享有的诉讼权力以及认罪认罚可能致使的法律后果,听取犯法嫌疑人、辩解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以下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法事实、罪名及合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等从宽处分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合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景。
“人民检察院按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该提早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法嫌疑人、辩解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附卷。”
十五、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法嫌疑人自愿认罪,赞成量刑建议以及程序合用的,应该在辩解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犯法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法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者是尚未完整丧失识别或者者节制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解人对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宜合用的情景。”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成第一百七十六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法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该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添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法嫌疑人自愿照实供述涉嫌犯法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者案件触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抉择,也能够对于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依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八、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成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讯员三人或者者由审讯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合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高档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或者者由审讯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讯上诉以及抗诉案件,由审讯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该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者庭长指定审讯员一人担任审讯长。院长或者者庭长参加审讯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讯长。”
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成第一百九十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讯长应该告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力以及认罪认罚可能致使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时,一般应该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但有以下情景的除了外:
“(一)被告人不形成犯法或者者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抗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法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显明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讯的情景。
“在审讯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剂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显明不当或者者被告人、辩解人对于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该依法作出裁决。”
二十一、 第三编第二章增添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列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赞成合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合用速裁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合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合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者是尚未完整丧失识别或者者节制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法案件中部份被告人对于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处或者者以及解协定的;
“(五)其他不宜合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投递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争辩,但在裁决宣布前应该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说意见。
“合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该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合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后十日之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抗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法事实或者者其他不宜合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景的,应该依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从新审理。”
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成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法,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该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档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法,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该执行死刑的,由高档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于故意犯法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成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成:“被判处分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该强制缴纳;如果因为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缘由缴纳确切有难题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者罢黜。”
二十四、第五编增添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讯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于贪污贿赂等犯法案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叛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法事实已经经查清,证据确切、充沛,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法事实的,应该抉择开庭审讯。
“前款案件,由犯法地或者者被告人栖身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者受投递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投递被告人。被告人收到传票以及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请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该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并对于背法所患上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讯案件,被告人有权拜托辩解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拜托辩解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法律赞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解。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该将裁决书投递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解人。被告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不服裁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解人经被告人或者者其近亲属赞成,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进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该从新审理。
“罪犯在裁决、裁定产生法律效率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该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该告诉罪犯有权对于裁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于裁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从新审理。
“按照生效裁决、裁定对于罪犯的财产进行处理确有过错的,应该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因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没法出庭的缘由中断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者赞成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督程序从新审讯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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