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2全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以及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以及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以及互换、转让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以及完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持农村土地承包瓜葛不乱并久长不变,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融洽不乱,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轨制。
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患上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剥夺以及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力。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力。承包中应该维护主妇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剥夺、损害主妇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该坚持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瓜葛。
第八条 国家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能够保存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别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维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维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侵略。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该遵照法律、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公道开发以及可延续应用。未经依法批准不患上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激励增添对于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出产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以及草原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点。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以及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患上扭转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力: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商定的用处公道应用以及维护土地;
(三)禁止承包方侵害承包地以及农业资源的行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当以下义务:
(一)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患上非法变更、消除承包合同;
(二)尊敬承包方的出产经营自主权,不患上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经营流动;
(三)按照承包合同商定为承包方提供出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应用整体计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同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力,有权自主组织出产经营以及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当以下义务: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未经依法批准不患上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维护以及公道应用土地,不患上给土地造成永远性侵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以及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同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却承包土地的权力;
(二)民主协商,公平公道;
(三)承包方案应该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发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然组织施行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以及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该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以及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以及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处;
(五)发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六)背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于耕地、林地以及草地等履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该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者林权证等证书应该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了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患上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患上因承办人或者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者消除,也不患上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者消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应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者变更、消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以及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患上收回承包地。
国家维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患上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前提。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撑其依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能够激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于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出产能力的,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患上调剂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难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景对于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以及草地需要适量调剂的,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以及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商定不患上调剂的,依照其商定。
第二十九条 以下土地应该用于调剂承包土地或者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添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取得公道补偿,然而应该提早半年以书面情势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患上再请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主妇结婚,在新房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患上收回其原承包地;主妇离婚或者者丧偶,仍在原栖身地糊口或者者不在原栖身地糊口但在新房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患上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患上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利便耕种或者者各自需要,可以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赞成,承包方可以将全体或者者部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瓜葛,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瓜葛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抉择依法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或者者其他方式向别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展开农业出产经营并获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逼迫或者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患上扭转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处,不患上损坏农业综合出产能力以及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患上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者资质;
(五)在平等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肯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以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处;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历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背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患上单方消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外:
(一)擅自扭转土地的农业用处;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侵害或者者严重损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背约行动。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赞成,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进土壤,建设农业出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商定对于其投资部份取得公道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瓜葛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资历审查、项目审核以及风险防范轨制。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以及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赞成,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赞成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合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获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肯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然竞标、竞价肯定;以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履行承包经营,也能够将土地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履行承包经营或者者股分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该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平等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承包,应该事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承包的,应该对于承包方的资信情况以及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获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用出租、入股、典质或者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患上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要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处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处或者者协商、调处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该承当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应该承当休止损害、排除了阴碍、解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
(二)背反本法规定收回、调剂承包地;
(三)逼迫或者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包方抛却或者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以及“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弄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损害主妇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动。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抗承包方意愿或者者背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患上收回、调剂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商定无效。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义务不相符商定的,应该依法承当背约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逼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该退还。
第六十二条 背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别人侵害的,应该承当侵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背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远性侵害的,发包方有权禁止,并有权请求赔偿由此酿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扭转土地的农业用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侵害或者者严重损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公道期限内不消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请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于土地以及土地生态环境酿成的侵害应该予以赔偿。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益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消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出产经营自主权,逼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动,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侵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经依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含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不患上从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该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患上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患上再增添机动地。
本法施行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施行后不患上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施行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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