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施行办法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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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政部令  第65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施行办法》已经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11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政部令

  第65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施行办法》已经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11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施行办法2022最新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最新

  第一条 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下列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含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瓜葛的变更,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瓜葛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外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在不扭转行政区划隶属瓜葛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拜托另外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者变更代管瓜葛,参照行政区划隶属瓜葛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份行政区域划归另外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规模)的变更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规模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扭转行政区划专名。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处所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之处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触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该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瓜葛(含代管瓜葛)、行政区域界限以及人民政府驻地。触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该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瓜葛以及变更行政区域界限,由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定变更方案;如未能获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

  变更人民政府驻地以及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处所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

  第四条 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该包含:人口范围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疆土空间开发应用状态、基础设施建设状态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该充沛斟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以及乡镇布局、人口范围以及资源环境等情况。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以及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对于标准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依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调剂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市辖区部份行政区域界限变更或者者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时,应该将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讲演;

  (二)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三)申请变更行政区划之处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该将下列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讲演;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以及说明。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以及镇、街道设立标准材料不相符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点补正;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以及镇、街道设立标准不相符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或者者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抉择。

  第八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应该包含:

  (一)行政区划变更理由;

  (二)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三)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人口、行政区域面积以及隶属瓜葛的扼要情况;

  (四)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家等意见的综合研判情况。

  第九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风险评估讲演一般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可控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对于当地及必定区域规模内的人口资源、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民族团结、文化传承、糊口就业、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公共安全、资源环境维护、施行疆土空间计划、机构调剂以及干部职工安放等方面可能酿成的影响,和可能引起的问题;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排查情况及结果;

  (四)拟采用的解除风险以及应答风险的举措;

  (五)风险评估结论;

  (六)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干的内容。

  第十条 展开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访问、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以及定量分析等法子,对于行政区划变更施行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展开风险评估,可以拜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专家论证讲演一般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公道性;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对于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组织施行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专家论证相干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书面咨询、拜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介入论证,应该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重视选择不同专业违景的专家、专业机构,不患上选择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有直接利益瓜葛的专家、专业机构介入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依据需要树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求社会公家等意见讲演的内容一般应该包含:

  (一)征求社会公家等意见的进程以及规模;

  (二)社会公家等的主要意见以及建议;

  (三)对于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与征求社会公家等意见相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求社会公家等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访问、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之处人民政府应该对于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收拾、钻研论证,充沛采纳公道意见,完美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及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提交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以及变更方案示用意,应该相符以下请求:

  (一)图件应为A3图幅彩色示用意;

  (二)图件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反应行政区划变更触及的各主要因素,底图中应包含行政区划名称、人民政府驻地、行政区域界限、水系、公路、铁路等要素;

  (三)行政区划轮廓线用加粗的红线表示,下级行政区划用对照显明的色块区分表示,下级行政区划间的界限用加粗的红色虚线表示,各级人民政府驻地依据级别高下采取不同大小的红色实五角星表示。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应该拟订组织施行整体方案,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核。

  组织施行整体方案一般应该包含行政区划变更的组织领导体系及责任分工,行政区划变更的施行步骤,行政区划变更的保障措施等内容。行政区划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瓜葛的,整体方案一般还应该包含行政区划变更后发展定位、目标、方向,相干处所党政群机构设置调剂,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历史文化传承维护,民生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组织施行的监督指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时,应该依据情况自行组织或者者拜托第三方机构展开实地调查。

  展开实地调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随机访或者者暗访等情势进行。

  第十八条 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十九条 行政区划变更引发行政区域界限变化的,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时限内完成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工作。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完成变更情况讲演一般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变更批复内容落实情况;

  (二)人民大众反映以及舆论反响情况;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以及初步效果;

  (四)风险节制以及处置情况;

  (五)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勘定行政区域界限的,还应该讲演完成界限勘定情况;

  (六)其他应该讲演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划变更完成情况讲演上报审批机关后3个月内,有关处所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报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之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制订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依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肯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每一年1月31日前,将本级及下一级人民政府1年内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含派出机关变更事项)相干信息集中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应该包含行政区划变更事项列表及相干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存在背反条例规定情景的,应该建议其及时纠正,或者者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旗、特区、林区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县执行,自治旗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自治县执行,盟的行政区划管理参照地区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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