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修订【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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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修订【第1号】  (1989年10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令第1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

  202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修订【第1号】

202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修订【第1号】

  (1989年10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令第1号发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下列统称军供站)的管理,保障戎行平时、战时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声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以及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军供站的任务是保障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以及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的供应和军运马匹的草料以及饮水的供应。

  第四条 军供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区的请求,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

  第五条 军供站分为常设站以及临时站。常设站设置在主要铁路以及公路干线的大站、水路的首要港口等军事运输忙碌处所;临时站设置在大批或者者紧迫军事运输任务需要之处,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该有厨房、餐厅、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汽车库、平场、盥洗设施,并依据需要设置遛马场以及饮马装备。常设军用供水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该有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盥洗设施。

  第七条 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装备购置以及用于过往部队招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公用经费,依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渠道,由处所财政支配解决。

  第八条 常设军供站应该有少许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以及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肯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第九条 国家在新建、改建车站以及港口时,铁路、交通部门应该依据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的请求,将军供站列入工程规划以内一并修建。工程竣工后,铁路、交通部门应该将军供站移交给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军供站的房屋以及装备负责维修。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铁路、交通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负责对于军供站的业务指点。在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军事交通部门应该向军供站预先通报供应任务以及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与军供站维持联络。必要时,应该差遣军事代表常驻军供站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军供站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时常对于工作人员进行扞卫以及保密教育,树立、健全扞卫以及保密工作轨制。

  第十二条 军供站依照正规化建设请求,实现工作轨制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变能力以及快速保障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军供站供应工作的基本请求:

  (一)军供站应该依据供应通报以及军事代表的请求,做到保质保量供应,保证部队按时用餐、用水;

  (二)军供站必需严格执行食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做好供应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查工作,避免食品中毒;

  (三)军供站应该贯彻勤俭办事的精神,厉行节俭,反对于铺张挥霍,并树立严格的财务轨制以及物质管理轨制,避免贪污、盗窃以及挪用供应部队的物质等背法行动。每一次供应任务完成后,军供站应该依照供应本钱向部队核收伙食费、粮票及马料票、马草用款。

  第十四条 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食粮、供销、煤炭等部门,分别负责保证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物、燃料、必要糊口用品以及马草、马料,并按国家以及有关部门规定,在品种以及价格等方面履行优待。

  (二)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修以及伤病员的急救等工作,对于不能随部队行为的伤病员负责收治。留在当地病院医治的伤病员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以及死亡丧葬费,由当地的武装部门垫支后,向所在军区的后勤部门实报实销。

  (三)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解决铁路、公路、水路沿线的军供站的供电、通讯、给水等装备。

  (四)交通部门应该依照对于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的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五)公安部门负责军供站周围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及扞卫、保密工作,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坏流动。

  第十五条 部队应该尊敬处所工作人员,遵照军供站的供应轨制以及规定,凭供应通报就餐,并如数交付伙食费以及粮票。使用马草马料,应如数交付马料票、马草用款。破坏餐具等物品应该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条件下,履行平战结合,可以应用现有设施,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总后勤部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总顾问部、内务部制订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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