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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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流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以及证明力,保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2020修订】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流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以及证明力,保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抉择》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流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者专门知识对于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以及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流动。

  第三条 本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以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履行登记管理轨制: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环境侵害鉴定;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先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以及人员。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展开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流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按照相干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以及公告和司法鉴定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展开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流动的监督管理相干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干工作。

  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展开司法鉴定流动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干涉。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遵照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遵照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守旧在执业流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鉴定信息。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依照国家相干规定履行目录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斟酌不同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以及本钱依法制订,做到科学、公道、合法。

  对于相符政府购买服务前提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点性目录。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九条 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以及相符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

  (三)有在业务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的仪器、装备;

  (四)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者试验室认可的检修检测试验室;

  (五)每一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环境侵害等司法鉴定业务触及相干行业特殊资质请求的,除了具备前款规定前提外,还应该相符相干规定。

  个人不患上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 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抉择。相符前提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相符前提的,不予登记,书面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相符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前提,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展开司法鉴定流动。

  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了应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外,还应该报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持续的,应该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条件出持续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该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者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产生变化,不相符设立前提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

  (五)已经经被依法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树立健全司法鉴定执业、收费、鉴定材料、业务档案、投诉处理等管理轨制;

  (二)在登记的业务规模内接受司法鉴定拜托,指定司法鉴定人并组织施行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流动;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依照请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及本机构的投诉、举报;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七)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依法承当保密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对于鉴定档案履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限参照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拥护宪法,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品行优良。

  (二)相符以下执业能力前提之一:

  1.拥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干的高档专业技术职称;

  2.拥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干的专业执业资历或者者高等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3.拥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干工作十年以上阅历,拥有较强的专业技巧。

  (三)拟执业的机构已经经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登记的。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个人申请从事环境侵害等司法鉴定业务触及相干行业特殊资质请求的,除了具备前款规定前提外,还应该相符相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人员,不予司法鉴定人登记:

  (一)因故意犯法或者者职务差错犯法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受过开除了公职处罚的;

  (三)已经经被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遭到停业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动能力或者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抉择。相符前提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相符前提的,不予登记,书面告诉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于申请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测试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条件出持续申请。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该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该依照其登记的执业种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不患上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未持续的;

  (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者被撤销登记的;

  (四)相干专业的执业资历被撤销的;

  (五)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景的;

  (六)司法鉴定人死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因前款第三项情景被注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该从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展开司法鉴定流动,享有以下权力: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以及资料,讯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二)请求鉴定拜托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三)进行鉴定所必须的勘查、检修、检查、检测以及摹拟试验等;

  (四)谢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前提或者者超越登记执业种别的鉴定业务;

  (五)谢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存不赞成见;

  (七)接受教育培训;

  (八)取得合法报酬以及出庭保障费用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办案机关应该保障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侮辱、殴打或者者打击报复的,应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依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于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四)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讯问;

  (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业务需要聘请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在相应司法鉴定业务规模内展开工作。聘请司法鉴定人助理应该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患上施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由司法鉴定人施行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四章 司法鉴定流动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依据鉴定事项对于专业技术的请求,需要对于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从包含但不限于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中进行选择与拜托。

  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于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从经依法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中进行选择与拜托。

  拜托人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全、充沛的鉴定材料,并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患上请求或者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用意或者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统一受理司法鉴定拜托,司法鉴定人不患上私自接受拜托。办案机关拜托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材料需要补充或者者有异议,应该向办案机关提出。

  司法鉴定机构抉择受理的,应该与拜托人签订司法鉴定拜托书。司法鉴定拜托书应该依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鉴定拜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所涉案件与本司法鉴定机构有益害瓜葛的;

  (二)拜托鉴定事项超越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的;

  (三)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全、不充沛或者者获得方式不合法的;

  (四)发现同一鉴定事项同时拜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五)鉴定用处不合法或者者违抗公序良俗的;

  (六)鉴定请求不相符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者鉴定技术规范的;

  (七)鉴定请求超越本机构技术前提或者者鉴定能力的;

  (八)其他不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的情景。

  司法鉴定机构抉择不予受理的,应该向拜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拜托后,应该指定本机构相符前提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患上指定本机构之外的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拜托人有特殊请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从本机构当选择相符前提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应该指定或者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繁杂、疑问或者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

  (一)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触及的案件有益害瓜葛的;

  (二)曾经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者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三)曾经被聘用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四)法律规定应该躲避的其他情景。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躲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抉择;拜托人请求躲避的,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抉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流动应该相符以下请求:

  (一)未经拜托人赞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患上接管除了拜托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依照相干规定对于鉴定材料进行接管、保管、使用以及退还。需要耗费鉴定材料的,应该征患上拜托人赞成;

  (三)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或者者对于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对于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等,应该依照相干规定通知拜托人或者者相干人员到场见证;

  (四)依照相干规定对于鉴定进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业务不患上转拜托鉴定;

  (六)依照相干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与拜托人对于鉴定时限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七)相符司法鉴定程序的其他相干请求。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遵照以及采取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技术法子: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三)集团标准或者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法子。

  第三十二条 在司法鉴定进程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景的;

  (二)鉴定材料产生耗费,拜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拜托人拒不实行司法鉴定拜托书确认的拜托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者鉴定流动遭到严重干扰,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四)拜托人主动撤销鉴定拜托的;

  (五)拜托人、诉讼当事人谢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景。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拜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据拜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拜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拜托人就原拜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景。补充鉴定是原拜托鉴定的组成部份,应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诉讼中需要从新鉴定的,应该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缘由,也能够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之外的其他相符前提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从新鉴定拜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前提应该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从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该至少有一位拥有相干专业高档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该依照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由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该充沛说明鉴定进程以及理由。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进行补正,补正不患上扭转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讯机关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没法定情景不患上谢绝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讯机关依法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席位、通道等前提;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支撑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前提。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糊口费以及误工补贴依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国家规定标准计算。

  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定情景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审讯机关许可,司法鉴定人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者采用其他方式作证。

  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树立健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考查评估机制、诚信评价机制、赏罚鼓励机制,加强对于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公道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请求制订司法鉴定科学发展计划,纳入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激励依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优质资源依法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国家与社会多元投资、优势互补、延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格局。

  激励司法鉴定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司法鉴定能力以及水平。

  第三十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名册,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时更新。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树立标准化、全笼盖的司法鉴定便民服务网络,支撑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设备、信息化以及人材队伍建设,增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以及能力水平建设,推进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树立司法鉴定专家库,组织展开司法鉴定登记专家评审、司法鉴定质量专家评估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行政部门指点下,依法成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于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行业自律管理,施行行业惩戒;协助以及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展开投诉处理工作,介入调处执业纠纷;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展开技术交换与培训,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晋升执业能力、鉴定质量以及规范化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患上以支付回扣或者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扬、诋毁其他同业机构以及人员等不正当手腕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流动中有背法背规情景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省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该依法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从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无权变更、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美执业公示、司法鉴定风险告诉、鉴定质量评估、重大事项讲演、试验室安全等管理轨制,树立执业风险基金。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患上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与办案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树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展开信息交换与工作调和,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同享以及数据互联互通,共同解决司法鉴定拜托与受理、出庭作证、查处背法背规行动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休止司法鉴定流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患上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省或者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并责令其矫正;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超越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展开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背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扬等不正当行动的;

  (七)背反司法鉴定程序的;

  (八)谢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组织本机构之外的鉴定人或者者不具备合法资历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事项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休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下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拥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景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者采用其他欺诈手腕骗取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胁迫、指使所属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省或者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正告,并责令矫正;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越登记的执业种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拜托的;

  (四)背反保密以及躲避规定的;

  (五)谢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第五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休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下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拥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景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者采用其他欺诈手腕,骗取登记的;

  (四)经审讯机关依法通知,没法定情景谢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的行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侦察机关依据侦察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患上面向社会接受拜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察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名册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

  第五十七条 在诉讼流动以外,需要拜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对于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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