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最新版【修正】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规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以及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剂
第八章 决 算
第九章 监 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动,强化预算束缚,加强对于预算的管理以及监督,树立健全全面规范、公然透明的预算轨制,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和预算的执行以及调剂,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履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以及处所预算组成。处所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处所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体收入以及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该维持完全、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该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于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支配用于保障以及改善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保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含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以及中央对于处所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中央本级收入以及处所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含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于处所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
第七条 处所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含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以及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处所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处所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于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处所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含处所本级支出、对于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于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以及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必定期限内向特定对于意味收、收取或者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该依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以及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于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支配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依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支配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于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支配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该依照兼顾层次以及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该遵循兼顾统筹、勤俭节俭、实事求是、讲究绩效以及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该树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患上调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以经批准的预算为根据,未列入预算的不患上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及报表,应该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然,并对于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支配、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首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该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然,并对于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支配、使用情况等首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然。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然事项,触及国家秘密的除了外。
第十五条 国家履行中央以及处所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履行财政转移支付轨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该规范、公平、公然,以推动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含中央对于处所的转移支付以及处所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兼顾支配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树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按期评估以及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理的事项不患上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支配专项转移支付时,不患上请求下级政府承当配套资金。然而,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应该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当的事项除了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该树立健全互相制约、互相调和的机制。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以及处所预算草案及中央以及处所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批准中央预算以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扭转或者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以及处所预算的执行;审查以及批准中央预算的调剂方案;审查以及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牾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抉择以及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牾的关于预算、决算之处性法规以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批准本级预算以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扭转或者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抉择以及命令。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以及批准本级预算的调剂方案;审查以及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抉择、命令以及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本级预算以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以及批准本级预算的调剂方案;审查以及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抉择以及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于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剂初步方案以及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剂初步方案以及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剂初步方案以及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钻研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于本级预算调剂初步方案以及本级决算草案钻研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钻研提出意见时,应该约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讲演,应该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当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剂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以及处所预算草案的讲演;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以及处所预算的执行;抉择中央预算豫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剂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以及处所政府的预算执行;扭转或者者撤销中央各部门以及处所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抉择、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中央以及处所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讲演;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抉择本级预算豫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剂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扭转或者者撤销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量的抉择、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讲演;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抉择本级预算豫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剂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讲演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剂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以及处所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豫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剂方案;按期向国务院讲演中央以及处所预算的执行情况。
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豫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剂方案;按期向本级政府以及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讲演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以及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按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讲演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依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支配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依照其功能分类,包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维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依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含工资福利支出、商品以及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规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处所预算有关收入以及支出项目的划分、处所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于处所税收返还或者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不患上在预算以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患上挤占或者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该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该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整体请求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本年度收支预测,依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根据法定权限作出抉择或者者制订行政措施,凡触及增添或者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者支出的,应该在预算批准条件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支配。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以及请求,和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依据其依法实行职能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该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须的部份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以及国外债务等方式张罗,举借债务应该节制适量的范围,维持公道的结构。
对于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及第借的债务履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范围不患上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于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所各级预算依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了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份资金,可以在国务院肯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处所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张罗。举借债务的范围,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剂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该有偿还规划以及不乱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患上用于时常性支出。
除了前款规定外,处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处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为任何单位以及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树立处所政府债务风险评估以及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轨制。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于处所政府债务施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体列入预算,不患上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该按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以及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该贯彻勤俭节俭的原则,严格节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该兼顾统筹,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公道需要的条件下,优先支配国家肯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该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及计算法子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该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该将对于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早下达下级政府。
处所各级政府应该将上级政府提早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以及有关处所预算中应该支配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穷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该依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豫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处理增添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感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整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不乱调理基金,用于填补之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该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该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以及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
处所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该在每一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办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办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办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办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该采取多种情势,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的预算草案应该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该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该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该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以及处所预算草案和中央以及处所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
处所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以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预算草案及其讲演、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不是相符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请求;
(二)预算支配是不是相符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支配是不是贯彻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不是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支配是不是适量;
(五)预算的编制是不是完全,是不是相符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于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不是规范、适量;
(七)预算支配举借的债务是不是合法、公道,是不是有偿还规划以及不乱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首要事项的说明是不是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以及处所预算草案及中央以及处所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讲演。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讲演。
审查结果讲演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于上一年预算执行以及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于本年度预算草案是不是相符本法的规定,是不是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以及预算讲演提出建议;
(四)对于执行年度预算、改良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以及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该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应该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对于下一级政府按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或者者有其他不适量的地方,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抉择。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该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于处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于处所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后,应该在三十日内正式下到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预算支配对于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应该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以及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于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该及时下达预算;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者先预支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以及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于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支配以下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支配必需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对于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需实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和用于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依据前款规定支配支出的情况,应该在预算草案的讲演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必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患上背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早征收或者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患上截留、占用或者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患上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体收入应该上缴国家金库(下列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截留、占用、挪用或者者拖欠。
对于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于预算支出的管理以及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依照预算执行,不患上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对于预算支出情况展开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以及支出履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权责产生制的有关情况,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需设立国库;具备前提的乡、民族乡、镇也应该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处所国库业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以及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安排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赞成,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安排已经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本级国库的管理以及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完美国库现金管理,公道调理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经缴入国库的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国务院的抉择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者其授权的机构应该及时办理退付。依照规定应该由财政支出支配的事项,不患上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履行国库集中收缴以及集中支付轨制,对于政府全体收入以及支出履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于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撑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该加强对于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该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用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于预算收入以及支出的管理,不患上截留或者者动用应该上缴的预算收入,不患上擅自扭转预算支出的用处。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豫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抉择。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患上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者补充预算不乱调理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该补充预算不乱调理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呈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不乱调理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该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填补。
第七章 预算调剂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以及经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呈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预算调剂:
(一)需要增添或者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不乱调理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支配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添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订新的增添财政收入或者者支出的政策以及措施,也不制订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以及措施;必需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剂的,应该在预算调剂方案中作出支配。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于必需进行的预算调剂,应该编制预算调剂方案。预算调剂方案应该说明预算调剂的理由、项目以及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因为产生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需及时增添预算支出的,应该先动支豫备费;豫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支配支出,属于预算调剂的,列入预算调剂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预算调剂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剂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预算调剂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剂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预算调剂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剂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预算调剂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剂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剂方案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批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预算的调剂方案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剂方案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未经批准,不患上调剂预算。
第七十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剂方案,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患上作出预算调剂的抉择。
对于背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抉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上级政府应该责令其扭转或者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处所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添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发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剂。
接受增添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有关情况;接受增添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讲演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该依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节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的,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处所各级预算的调剂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章 决 算
第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一预算年度完毕后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需相符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全、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该与预算相对于应,按预算数、调剂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该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于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该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于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相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批准。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中央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中央决算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审查以及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讲演。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施行情况以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剂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支配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范围、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范围以及使用情况;
(九)本级豫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支配情况,预算不乱调理基金的范围以及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首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讲演,对于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该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该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处所各级政府应该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该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对于下一级政府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或者者有其他不适量的地方,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抉择;经审议抉择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责本钱级政府按照本法规定从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以及批准。
第九章 监 督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中央以及处所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级以及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照实反应情况以及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讯问或者者质询,受讯问或者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者财政部门必需及时给予回覆。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政府应该在每一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演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该按期向上一级政府讲演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政府以及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讲演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于预算执行、决算履行审计监督。
对于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讲演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应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背反预算的行动。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背反本法的行动,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压抑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剂方案、决算草案以及部门预算、决算和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背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剂的;
(三)未按照本法规定对于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然以及说明的;
(四)背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背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豫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不乱调理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背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罢职、开除了的处罚:
(一)没有将所有政府收入以及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者虚列收入以及支出的;
(二)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早征收或者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者拖欠应该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背反本法规定,扭转预算支出用处的;
(五)擅自扭转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处的;
(六)背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者背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安排已经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背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者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者在预算以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矫正,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罢职、开除了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责令矫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单位给予正告或者者通报批判;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背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扭转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腕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背反规定扩展开支规模、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背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动。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背法行动,其他法律对于其处理、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年度编制以权责产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讲演,讲演政府总体财务状态、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时间可延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八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订施行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预算管理,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可以制订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抉择或者者处所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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