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种子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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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种子法最新版本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种子法最新版本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新版本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种子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文物维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维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维护

  第五章 种子出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以及对于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以及公道应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出产经营以及管理行动,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子出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进种子产业化,发展示代种业,保障国家食粮安全,增进农业以及林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出产经营以及管理等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以及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者孳生材料,包含子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以及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以及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加强种子执法以及监督,依法惩办损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背法行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维护工作以及选育、出产、更新、推行使用良种,激励品种选育以及种子出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维护工作以及良种选育、推行等工作中成就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科教兴农方针以及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订种业发展计划并组织施行。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树立种子贮备轨制,主要用于产生灾难时的出产需要及余缺调整,保障农业以及林业出产安全。对于贮备的种子应该按期检修以及更新。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实验、审定以及推行应该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用严格的安全节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以及推行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维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维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占以及损坏种质资源。

  制止采集或者者采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者采伐的,应该经国务院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规划地普查、搜集、收拾、鉴定、登记、保留、交换以及应用种质资源,按期公布可供应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树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者者种质资源维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要树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种质资源维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种质资源维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应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者者种质资源维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赞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于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展开合作钻研应用种质资源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同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撑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展开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以及利用技术钻研,和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以及无性孳生材料选育等公益性钻研。

  国家激励种子企业充沛应用公益性钻研成果,培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品种;激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树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立异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立异能力建设,增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保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撑构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除了触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当者依法获得。

  由财政资金支撑为主构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该依法公然进行,制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以及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树立测定林、实验林、优树搜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树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于主要农作物以及主要林木履行品种审定轨制。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及主要林木品种在推行前应该通过国家级或者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肯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履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该相符特异性、一致性、不乱性请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及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该体现公正、公然、科学、效力的原则,有益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调和,有益于适应市场以及糊口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行。在制订、修改审定办法时,应该充沛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出产经营者以及相干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以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当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及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树立包含申请文件、品种审定实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以及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干信息中应该包含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履行躲避轨制。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干测试、实验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公正廉正。对于单位以及个人举报或者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背法行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关应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履行选育出产经营相结合,相符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前提的种子企业,对于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实验,到达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该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于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以及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以及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行。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以及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该将引种的品种以及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散布的林木品种,应该依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实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完美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增进良好品种的选育以及推行。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以及林木良种呈现不可战胜的严重缺点等情景不宜继续推行、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休止推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于部份非主要农作物履行品种登记轨制。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行前应该登记。

  履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规模应该严格节制,并依据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以及用种安全的原则肯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订以及调剂。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以及种子样品,并对于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含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进程和特异性、一致性、不乱性测试讲演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相符请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于已经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背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以及其他种子出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登记品种呈现不可战胜的严重缺点等情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休止推行。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该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患上发布广告、推行、销售。

  应该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患上作为良种推行、销售,但出产确需使用的,应该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该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患上发布广告、推行,不患上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时常居所或者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者登记的,应该拜托拥有法人资历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维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履行植物新品种维护轨制。对于国家植物品种维护名录内经由人工选育或者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进,具备别致性、特异性、一致性、不乱性以及适量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与植物新品种权,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以及归属、授与前提、申请以及受理、审查与批准,和期限、终止以及无效等按照本法、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种业科技立异、植物新品种培养及成果转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患上到推行利用的,育种者依法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与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与最早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与最早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于背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与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 授与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该与相同或者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者种中已经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分。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以下名称不患上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背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发误会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维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行、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出产推行、销售的种子应该与申请植物新品种维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符合。

  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对于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患上出产、孳生或者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孳生材料,不患上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孳生材料重复使用于出产另外一品种的孳生材料;然而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二十九条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患上侵略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按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应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流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孳生材料。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施行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抉择,并予以登记以及公告。

  获得施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施行权,并且无权允许别人施行。

  第五章 种子出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出产经营和履行选育出产经营相结合,相符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前提的种子企业的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出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种子的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出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以及非主要林木种子出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获得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应该拥有与种子出产经营相适应的出产经营设施、装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从事种子出产的,还应该同时拥有孳生种子的隔离以及培养前提,拥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出产地点或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肯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应该征患上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赞成。

  第三十三条 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应该载明出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产种子的品种、地点以及种子经营的规模、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产生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了本法另有规定外,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无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者背反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出产、经营种子。制止捏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种子出产应该执行种子出产技术规程以及种子检修、检疫规程。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出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出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制止抢采掠青、破坏母树,制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三十六条 种子出产经营者应该树立以及保留包含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出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出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出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留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规模内肯定。种子出产经营者在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再也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者受拥有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出产经营者以书面拜托出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但应该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履行选育出产经营相结合,相符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前提的种子企业的出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患上收购珍贵树木种子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该加工、分级、包装。然而不能加工、包装的除了外。

  大包装或者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履行分装的,应该标注分装单位,并对于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该相符国家或者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以及使用说明。标签以及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该与销售的种子符合。种子出产经营者对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该标注种子种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出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信息代码,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该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该附有进口审批文号以及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需用显明的文字标注,并应该提醒使历时的安全节制措施。

  种子出产经营者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取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出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前提的说明、风险提醒与有关咨询服务,不患上作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宣扬。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种子出产经营者的出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该相符本法以及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写等应该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者邮寄种子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于推行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以及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该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规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者因种子的标签以及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遇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请求赔偿,也能够向种子出产者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请求赔偿。赔偿额包含购种价款、可患上利益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属于种子出产者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出产者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出产者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以及检修法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法子对于出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分根据。被检查人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患上采取同一检测法子。因检测结果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拜托种子质量检修机构对于种子质量进行检修。

  承当种子质量检修的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检测前提、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查合格。

  种子质量检修机构应该配备种子检修员。种子检修员应该拥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修技术能力以及水平。

  第四十九条 制止出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出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背法行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下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者没有标签的。

  以下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进入出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于种子进行取样测试、实验或者者检修;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出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背法出产经营的种子,和用于背法出产经营的工具、装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背法从事种子出产经营流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者受其拜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展开种子执法相干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种子出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以及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换、技术培训、信誉建设、市场营销以及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种子出产经营者可自愿向拥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五十三条 因为不可抗力缘由,为出产需要必需使用低于国家或者者处所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该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该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从事品种选育以及种子出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遵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布以及蔓延。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种子出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实验。

  第五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维护、种子出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树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根据。

  第五十六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介入以及从事种子出产经营流动。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以及对于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进口种子以及出口种子必需施行检疫,避免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以及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依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了具备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该到达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依照合同商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该拥有对于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患上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者林木实验用种,应该隔离栽培,收成物也不患上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一条 制止进出口假、劣种子和属于国家规定不患上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二条 国家树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展开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出产经营的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于种业发展的支撑。对于品种选育、出产、示范推行、种质资源维护、种子贮备和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激励推行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以及先进合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合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

  国家踊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第六十四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维护区,履行永远维护。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

  第六十五条 对于从事农作物以及林木品种选育、出产的种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出产经营以及收储提供信贷支撑。

  第六十七条 国家支撑保险机构展开种子出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撑发展种业出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 国家激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展开育种科技人员交换,支撑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流动;激励育种科研人材立异创业。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以及调和,交通运输部门应该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抉择,发现背法行动或者者接到对于背法行动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者有其他未按照本法规定实行职责的行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背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出产经营流动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实行职责,搞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自处罚抉择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实验以及种子质量检修机构捏造测试、实验、检修数据或者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种子使用者以及其他种子出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出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缔种子质量检修资历。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略植物新品种权行动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于侵略植物新品种权所酿成的侵害赔偿可以进行调处。调处达成协定的,当事人应该实行;当事人不实行协定或者者调处未达成协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略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肯定;实际损失难以肯定的,可以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肯定。权力人的损失或者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肯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以使用费的倍数公道肯定。赔偿数额应该包含权力人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侵略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法子肯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下列肯定赔偿数额。

  权力人的损失、侵权人取得的利益以及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以使用费均难以肯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动的性质以及情节等因素,肯定给予三百万元下列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略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休止侵权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假冒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撤消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背法出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罚款。

  因出产经营假种子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档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背法出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因出产经营劣种子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档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背法出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可以撤消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获得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出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照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出产经营种子的;

  (四)捏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撤消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分抉择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档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一)对于应该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行、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行、销售应该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行、销售应该休止推行、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于应该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行,或者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于已经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行,或者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背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应该审定未经审定或者者应该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写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以及种子;背法出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种子出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成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者属于国家规定不患上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八十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者标签内容不相符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树立、保留种子出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出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再也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者受拜托出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八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强占、损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者采伐国家重点维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种质资源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展开合作钻研应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未获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该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破坏母树或者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采种行动,没收所采种子,并地方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

  第八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

  第八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列罚款;不患上再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以及其他种子出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规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出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实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谢绝、阻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八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逼迫种子使用者违抗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含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孳生材料和应用上述孳生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由人工选育或者者发现并经由改进,形态特征以及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于不乱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肯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肯定的主要林木以外肯定其他八种下列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必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显明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孳生材料以及种植材料。

  (六)别致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者赞成销售、推行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本法实施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维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行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别致性。

  除了销售、推行行动丧失别致性外,以下情景视为已经丧失别致性:

  1.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经构成事实分散的;

  2.农作物品种已经审定或者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七)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显明区分于已经知品种。

  (八)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了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干的特征或者者特性表现一致。

  (九)不乱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由反复孳生后或者者在特定孳生周期收场时,其主要性状维持不变。

  (十)已经知品种是指已经受理申请或者者已经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维护,或者者已经经销售、推行的植物品种。

  (十一)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以及选育、出产经营、管理等流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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