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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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年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全文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依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2022年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全文

2022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全文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依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订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依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抉择、公布、解释,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订行政法规,应该贯彻落实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符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肯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 制订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讲演党中央。

  制订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以及重大政策调剂的首要行政法规,应该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者行政法规草案触及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讲演党中央。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能够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抉择制订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处所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不患上称“条例”。

  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该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拥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依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顺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顺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务院于每一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订行政法规的,应该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规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该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的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和拟确立的主要轨制。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向社会公然征集行政法规制订项目建议。

  第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依据国家整体工作部署,对于行政法规立项申请以及公然征集的行政法规制订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凸起重点,兼顾统筹,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该相符以下请求:

  (一)贯彻落实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不乱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规模并需要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当起草任务的部门应该加紧工作,依照请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该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的情况,加强组织调和以及督促指点。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规划肯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能够肯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者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该相符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相符以下请求:

  (一)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动,增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维护等方面转变;

  (三)相符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当,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该实行的义务的同时,应该规定其相应的权力以及保障权力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与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该规定其行使职权的前提、程序以及应承当的责任。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该深刻调查钻研,总硬朗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触及社会公家普遍关注的热门难点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凸起矛盾,减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力或者者增添其义务,对于社会公家有首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剂事项的,应该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情势。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该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然而经国务院抉择不公布的除了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干领域的专家介入起草工作,或者者拜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该就触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者与其他部门瓜葛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沛协商,触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撑、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该征患上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干部门赞成。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该对于触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抉择。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下列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应该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行政法规,触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该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该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该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以及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该对峙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轨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于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赞成见及其调和处理情况,拟设定、取缔或者者调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含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干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讲演、考察讲演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八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于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不是严格贯彻落实党的线路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不是相符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是不是遵循立法法肯定的立法原则;

  (二)是不是相符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请求;

  (三)是不是与有关行政法规调和、衔接;

  (四)是不是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对于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订行政法规的基本前提尚不成熟或者者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于送审稿规定的主要轨制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征患上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干部门赞成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然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相符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者行政法规送审稿触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处所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以及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在规按期限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本单位或者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就行政法规送审稿触及的主要问题,深刻基层进行实地调查钻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触及重大利益调剂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拜托钻研等多种情势。

  行政法规送审稿触及重大利益调剂或者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于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大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办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行政法规送审稿触及的主要轨制、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赞成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进行调和,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首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拜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由充沛调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该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调和,或者者报国务院抉择。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当真钻研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于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构成行政法规草案以及对于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于调剂规模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者根据法律制订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用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章 抉择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依据国务院对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于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构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在全国规模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该自公布之日起30往后实施;然而,触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泉政策的肯定和公布后不当即实施将有碍行政法规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意的;

  (二)行政法规制订后呈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合用行政法规根据的。

  国务院法制机构钻研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赞成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拥有平等效率。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请求。

  第三十三条 对于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利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钻研回覆;其中触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赞成后回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抉择在必定期限内在部份处所暂时调剂或者者暂时休止合用行政法规的部份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展开行政法规清算工作。对于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请求、不相符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该及时修改或者者废除。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于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除有关行政法规的首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除程序合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除后,应该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以及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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