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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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2021企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202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新版【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增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誉束缚,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展社会监督,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出产经营流动进程中构成的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生的能够反应企业状态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该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触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触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应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依照国家社会信誉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请求,推进本行政区域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干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生的以下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典质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分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该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下列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该公示其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生的以下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许、变更、持续信息;

  (二)行政处分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也能够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该依照国家社会信誉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请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同享。

  第八条 企业应该于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讲演,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讲演。

  第九条 企业年度讲演内容包含:

  (一)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理等存续状况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者股分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者发起人认缴以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和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于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该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不是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赞成,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该自以下信息构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者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以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获得、变更、持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遭到行政处分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实行公示义务的,应该责令其限期实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分别对于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许确的,应该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许确的,有权请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许确的,应该及时更正;然而,企业年度讲演公示信息的更正应该在每一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更正先后的信息应该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诉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难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覆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公平规范的请求,依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肯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于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核对、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拜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展开相干工作,并依法应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对结果或者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展开抽查或者者依据举报进行核对,企业应该配合,接受讯问调查,照实反应情况,提供相干材料。

  对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不患上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患上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样名录,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其实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别人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讲演或者者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搞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样名录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样名录;满3年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背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背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患上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背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产生第一款规定情景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背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树立健全信誉束缚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与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列入经营异样名录或者者严重背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罢黜其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合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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