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合同编2022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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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文包含: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率,合同的实行,合同的变更以及转让,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背约责任,其他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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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合同编2022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2最新版【全文】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剂因合同发生的民事瓜葛。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瓜葛的协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瓜葛的协定,合用有关该身份瓜葛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合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于当事人拥有法律束缚力,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肯定争议条款的含意。

  合同文本采取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商定拥有平等效率的,对于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拥有相同含意。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该依据合同的相干条款、性质、目的和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合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用本编或者者其他法律最相相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实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瓜葛,合用有关该债权债务瓜葛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合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然而依据其性质不能合用的除了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情势、口头情势或者者其他情势。

  书面情势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情势。

  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情势。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以及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者报酬;

  (六)实行期限、地点以及方式;

  (七)背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法子。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要约、许诺方式或者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但愿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内容具体肯定;

  (二)表明承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束缚。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约请是但愿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仿单、债券召募办法、基金招募仿单、商业广告以及宣扬、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约请。

  商业广告以及宣扬的内容相符要约前提的,形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合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合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外:

  (一)要约人以肯定许诺期限或者者其他情势昭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经为实行合同做了公道筹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于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在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以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于话方式作出的,应该在受要约人作出许诺以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谢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许诺是受要约人赞成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许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然而,依据交易习气或者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动作出许诺的除了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许诺应该在要约肯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要约没有肯定许诺期限的,许诺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达到:

  (一)要约以对于话方式作出的,应该即时作出许诺;

  (二)要约以非对于话方式作出的,许诺应该在公道期限内达到。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者电报作出的,许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许诺,生效的时间合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许诺不需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气或者者要约的请求作出许诺的行动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许诺可以撤回。许诺的撤回合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许诺期限发出许诺,或者者在许诺期限内发出许诺,依照通常情景不能及时达到要约人的,为新要约;然而,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许诺有效的除了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发出许诺,依照通常情景能够及时达到要约人,然而因其他缘由导致许诺达到要约人时超过许诺期限的,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许诺外,该许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许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实行期限、实行地点以及方式、背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法子等的变更,是对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许诺对于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于或者者要约表明许诺不患上对于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许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情势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者按指印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经实行主要义务,对于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情势订立,当事人未采取书面情势然而一方已经经实行主要义务,对于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情势订立合同请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信息相符要约前提的,对于方选择该商品或者者服务并提交定单胜利时合同成立,然而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许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情势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然而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依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定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力以及义务订立合同。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确当事人,应该及时发出公道的要约。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许诺义务确当事人,不患上谢绝对于方公道的订立合同请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商定在将来必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预约合同商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于方可以要求其承当预约合同的背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于方协商的条款。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以及义务,并采用公道的方式提醒对于方注意罢黜或者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于方有重大厉害瓜葛的条款,依照对于方的请求,对于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实行提醒或者者说明义务,导致对于方没有注意或者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瓜葛的条款的,对于方可以主意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拥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以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景;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公道地罢黜或者者减轻其责任、加剧对于方责任、限制对于方主要权力;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了对于方主要权力。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应该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无益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以及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  赏格人以公然方式声明对于完成特定行动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动的人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有以下情景之一,造成对于方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歹意进行商量;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首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抗诚信原则的行动。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者其他应该保密的信息,不管合同是不是成立,不患上泄漏或者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者信息,造成对于方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率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实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和相干条款的效率。应该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确当事人未实行义务的,对于方可以要求其承当背反该义务的责任。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消除等情景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经开始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接受相对于人实行的,视为对于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出权限订立的合同,除了相对于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其超出权限外,该代表行动有效,订立的合同对于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产生效率。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出经营规模订立的合同的效率,应该按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以及本编的有关规定肯定,不患上仅以超出经营规模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于方人身侵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造成对于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子的条款的效率。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于合同的效率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实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该依照商定全面实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实行合同进程中,应该防止挥霍资源、污染环境以及损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实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定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定的,依照合同相干条款或者者交易习气肯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根据前条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合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请求不明确的,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举荐性国家标准实行;没有举荐性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实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通常标准或者者相符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实行。

  (二)价款或者者报酬不明确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实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依法应该执行政府定价或者者政府指点价的,按照规定实行。

  (三)实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泉的,在接受货泉一方所在地实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实行。

  (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然而应该给对于方必要的筹备时间。

  (五)实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益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实行。

  (六)实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实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缘由增添的实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者什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于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辨认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于交付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者政府指点价的,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剂时,依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原价格执行;价格降落时,依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新价格执行;价格降落时,依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实际实行地的法订货币实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实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然而,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商定或者者另有交易习气的除了外。

  享有选择权确当事人在商定期限内或者者实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于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该及时通知对于方,通知达到对于方时,标的肯定。标的肯定后不患上变更,然而经对于方赞成的除了外。

  可选择的标的产生不能实行情景的,享有选择权确当事人不患上选择不能实行的标的,然而该不能实行的情景是由对于方酿成的除了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依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依照份额各自傲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肯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份或者者全体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要求部份或者者全体债务人实行全体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肯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当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越部份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实行的份额规模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力,然而不患上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意。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实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该在相应规模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份连带债务人实行、抵销债务或者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规模内歼灭;该债务人可以根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份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罢黜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该承当的份额规模内,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歼灭。

  部份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了该债务人应该承当的份额后,债权人对于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于部份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效率。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肯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该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合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实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应该向债权人承当背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实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公道期限内明确谢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当背约责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意。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务,第三人不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承当背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实行债务,第三人对于实行该债务拥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实行;然而,依据债务性质、依照当事人商定或者者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实行的除了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实行后,其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然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前后实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实行。一方在对于方实行以前有权谢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于方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时,有权谢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前后实行顺序,应该先实行债务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谢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后实行一方有权谢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该先实行债务确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对于方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中断实行:

  (一)经营状态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用;

  (四)有丧失或者者可能丧失实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景。

  当事人没有确实证据中断实行的,应该承当背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前条规定中断实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于方。对于方提供适量担保的,应该恢复实行。中断实行后,对于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实行能力且未提供适量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实行主要债务,中断实行的一方可以消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于方承当背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实行债务产生难题的,债务人可以中断实行或者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谢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然而提早实行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除了外。

  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谢绝债务人部份实行债务,然而部份实行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除了外。

  债务人部份实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患上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实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前提产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法预感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实行合同对于于当事人一方显明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确当事人可以与对于方从新协商;在公道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应用合同施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动的,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顾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于人的权力,然而该权力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了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于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意。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存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或者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景,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于人要求其向债务人实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于人向债权人实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实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于人之间相应的权力义务终止。债务人对于相对于人的债权或者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被采用顾全、执行措施,或者者债务人破产的,按照相干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抛却其债权、抛却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罚财产权益,或者者歹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实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动。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显明不公道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显明不公道的高价受让别人财产或者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于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该情景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动。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里手使。自债务人的行动产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动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束缚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以及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体或者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外:

  (一)依据债权性质不患上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患上转让;

  (三)按照法律规定不患上转让。

  当事人商定非金钱债权不患上转让的,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商定金钱债权不患上转让的,不患上抗衡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率。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患上撤销,然而承受让人赞成的除了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然而该从权力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了外。

  受让人获得从权力不因该从权力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者未转移占有而遭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意。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意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发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添的实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体或者者部份转移给第三人的,应该经债权人赞成。

  债务人或者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公道期限内予以赞成,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赞成。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商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公道期限内明确谢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当的债务规模内以及债务人承当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意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患上向债权人主意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该承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然而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本身的除了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于方赞成,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以及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力以及义务一并转让的,合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经实行;

  (二)债务互相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罢黜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终止的其他情景。

  合同消除的,该合同的权力义务瓜葛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等原则,依据交易习气实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力同时歼灭,然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的,除了当事人另有商定外,由债务人在了债时指定其实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该优先实行已经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实行对于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者者担保起码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实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依照债务到期的前后顺序实行;到期时间相同的,依照债务比例实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实行主债务外还应该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的,除了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应该依照以下顺序实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消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消除合同的事由。消除合同的事由产生时,消除权人可以消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消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实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实行债务或者者有其他背约行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以延续实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消除合同,然而应该在公道期限以前通知对于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商定消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歼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没有商定消除权行使期限,自消除权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消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者经对于方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力歼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意消除合同的,应该通知对于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于方时消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必定期限内不实行债务则合同自动消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实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消除。对于方对于消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确认消除行动的效率。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于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意消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意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投递对于方时消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消除后,尚未实行的,终止实行;已经经实行的,依据实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背约消除的,消除权人可以要求背约方承当背约责任,然而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主合同消除后,担保人对于债务人应该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该承当担保责任,然而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力义务瓜葛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以及清算条款的效率。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于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然而,依据债务性质、依照当事人商定或者者按照法律规定不患上抵销的除了外。

  当事人主意抵销的,应该通知对于方。通知自达到对于方时生效。抵销不患上附前提或者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难以实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谢绝受领;

  (二)债权人着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肯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者丧失民事行动能力未肯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者提存费用太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患上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患上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规模内已经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该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然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务或者者提供担保以前,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请求应该谢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歼灭,提存物扣除了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然而,债权人未实行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抛却领取提存物权力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罢黜债务人部份或者者全体债务的,债权债务部份或者者全体终止,然而债务人在公道期限内谢绝的除了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以及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然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除了外。

  第八章  背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的,应该承当继续实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者赔偿损失等背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实行合同义务的,对于方可以在实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当背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房钱、利息,或者者不实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于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非金钱债务或者者实行非金钱债务不相符商定的,对于方可以要求实行,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外:

  (一)法律上或者者事实上不能实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实行或者者实行费用太高;

  (三)债权人在公道期限内未要求实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了外情景之一,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终止合同权力义务瓜葛,然而不影响背约责任的承当。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依据债务的性质不患上强制实行的,对于方可以要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换实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实行不相符商定的,应该依照当事人的商定承当背约责任。对于背约责任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受侵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可以公道选择要求对于方承当修理、重作、改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背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的,在实行义务或者者采用补救措施后,对于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造成对于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该至关于因背约所酿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然而,不患上超过背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感到或者者应该预感到的因背约可能酿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背约时应该依据背约情况向对于方支付必定数额的背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背约发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子。

  商定的背约金低于酿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增添;商定的背约金过分高于酿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适量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实行商定背约金的,背约方支付背约金后,还应该实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于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然而,不患上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份不发生定金的效率。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者少于商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商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实行债务的,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务或者者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商定背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背约时,对于方可以选择合用背约金或者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填补一方背约酿成的损失的,对于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商定实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谢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增添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份或者者全体罢黜责任,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于方,以减轻可能给对于方酿成的损失,并应该在公道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实行后产生不可抗力的,不罢黜其背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背约后,对于方应该采用适量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展;没有采用适量措施导致损失扩展的,不患上就扩展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避免损失扩展而支出的公道费用,由背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背反合同的,应该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背约造成对于方损失,对于方对于损失的产生有错误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由造成背约的,应该依法向对于方承当背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者依照商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实行期限、实行地点以及方式、包装方式、检修标准以及法子、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率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获得处罚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消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当背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或者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按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该实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该依照商定或者者交易习气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外的有关单证以及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拥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该依照商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商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什么时候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商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该依照商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合用以下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该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以及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该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该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以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当,然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缘由导致标的物未依照商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该自背反商定时起承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了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当。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依照商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依照商定或者者根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背反商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背反商定时起由买受人承当。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依照商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以及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相符质量请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谢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者消除合同。买受人谢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者消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当。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实行义务不相符商定,买受人要求其承当背约责任的权力。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于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力的义务,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第三人对于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不承当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实证据证明第三人对于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可以中断支付相应的价款,然而出卖人提供适量担保的除了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该依照商定的质量请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资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相符该说明的质量请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请求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合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相符质量请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当背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商定减轻或者者罢黜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瑕疵承当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不告诉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意减轻或者者罢黜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该依照商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于包装方式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应该依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该采用足以维护标的物且有益于节俭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该在商定的检修期限内检修。没有商定检修期限的,应该及时检修。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商定检修期限的,买受人应该在检修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相符商定的情景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相符商定。

  当事人没有商定检修期限的,买受人应该在发现或者者应该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相符商定的公道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公道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相符商定;然而,对于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合用质量保证期,不合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相符商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商定的检修期限太短,依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交易习气,买受人在检修期限内难以完玉成面检修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商定的检修期限或者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按期限的,应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于检修期限未作商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经对于数量以及外观瑕疵进行检修,然而有相干证据足以颠覆的除了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唆使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以及买受人商定的检修标准与买受人以及第三人商定的检修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以及买受人商定的检修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者依照当事人的商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者拜托第三人对于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该依照商定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于价款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该依照商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于支付地点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买受人应该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然而,商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前提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该依照商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买受人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者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管或者者谢绝接管多交的部份。买受人接管多交部份的,依照商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谢绝接管多交部份的,应该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以前发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以后发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然而,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相符商定而消除合同的,消除合同的效率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相符商定被消除的,消除的效率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相符商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消除。然而,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侵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消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于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者交付不相符商定,导致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消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者交付不相符商定,导致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和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消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消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可以就已经经交付以及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消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到达全体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体价款或者者消除合同。

  出卖人消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确当事人应该封存样品,并可以对于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该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秘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依然应该相符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确当事人可以商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于试用期限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肯定的,由出卖人肯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能够谢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于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经支付部份价款或者者对于标的物施行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动的,视为赞成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确当事人对于标的物使用费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当。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实行支付价款或者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于标的物保存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商定出卖人保存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以下情景之一,造成出卖人侵害的,除了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依照商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依照商定完成特定前提;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者作出其他不当处罚。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合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根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商定或者者出卖人指定的公道回赎期限内,解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要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公道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患上价款扣除了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和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该返还买受人;不足部份由买受人了债。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确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和招标投标程序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确当事人的权力以及义务和拍卖程序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于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商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合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家供电的供电人,不患上谢绝用电人公道的订立合同请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保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实行地点,依照当事人商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实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商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依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商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规划检验、临时检验、依法限电或者者用电人背法用电等缘由,需要中止供电时,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前通知用电人中止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难等缘由断电,供电人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商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该依照商定支付背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公道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以及背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断供电。

  供电人根据前款规定中断供电的,应该事前通知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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