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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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修正【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全文】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依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利法〉的抉择》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与专利权的前提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以及无效

  第六章 专利施行的尤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维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创造,推进发明创造的利用,提高立异能力,增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于产品、法子或者者其改良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于产品的总体或者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者其结合和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利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以及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与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触及国家安全或者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于背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与专利权。

  对于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者应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与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者主要是应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前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以及专利权,增进相干发明创造的施行以及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应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前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于申请专利的权力以及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七条 对于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压抑。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拜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另有协定的之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完成或者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一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与一项专利权。然而,同一申请人同日对于一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抛却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与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与最早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者专利权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与后,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之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患上施行其专利,即不患上为出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者使用其专利法子和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该专利法子直接取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与后,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患上施行其专利,即不患上为出产经营目的制造、承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施行别人专利的,应该与专利权人订立施行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施行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请求施行其发明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支付适量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于权力的行使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施行或者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别人施行该专利;许可别人施行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该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了前款规定的情景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者专利权应该获得全部共有人的赞成。

  第十五条 被授与专利权的单位应该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施行后,依据其推行利用的规模以及获得的经济效益,对于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给予公道的报酬。

  国家激励被授与专利权的单位履行产权鼓励,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公道分享立异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时常居所或者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按照互惠原则,依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时常居所或者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该拜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拜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被代理人的拜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者其他专利事务;对于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了专利申请已经经公布或者者公告的之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该事前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者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该遵照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于背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与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以及行使专利权应该遵循诚实信誉原则。不患上滥用专利权侵害公共利益或者者别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了或者者限制竞争,形成垄断行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请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以及要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全、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按期出版专利公报,增进专利信息传布与应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于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与专利权的前提

  第二十二条 授与专利权的发明以及实用新型,应该具备别致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

  别致性,是指该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就一样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拥有凸起的实质性特色以及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拥有实质性特色以及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者使用,并且能够发生踊跃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家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该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就一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拥有显明区分。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患上与别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经获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家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丧失别致性:

  (一)在国家呈现紧迫状况或者者无比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然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别人未经申请人赞成而泄漏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与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流动的规则以及法子;

  (三)疾病的诊断以及医治法子;

  (四)动物以及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法子和用原子核变换法子取得的物资;

  (六)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者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出产法子,可以按照本法规定授与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该提交要求书、仿单及其摘要以及权力请求书等文件。

  要求书应该写明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者名称、地址,和其他事项。

  仿单应该对于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全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该有附图。摘要应该扼要说明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力请求书应该以仿单为根据,清楚、扼要地限定请求专利维护的规模。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以及原始来源;申请人没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该陈说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要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者照片和对于该外观设计的扼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者照片应该清楚地显示请求专利维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请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该限于一项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该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类似外观设计,或者者用于同一种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与专利权以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于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然而,对于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患上超越原仿单以及权力请求书记载的规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患上超越原图片或者者照片表示的规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相符本法请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对于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该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请求申请人在指按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相符本法规定的,应该通知申请人,请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说意见,或者者对于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覆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说意见或者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然认为不相符本法规定的,应该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与发明专利权的抉择,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以及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与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抉择,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以及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抉择,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以及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要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与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要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进程中的不公道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发的不公道延迟除了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于在中国取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干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要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该自被授与专利权确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依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抛却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以及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与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与不相符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宣布专利权无效的要求应该及时审查以及作出抉择,并通知要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宣布专利权无效的抉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以及公告。

  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专利权无效或者者保持专利权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无效宣布要求程序的对于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布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布专利权无效的抉择,对于在宣布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决、调处书,已经经实行或者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抉择,和已经经实行的专利施行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不拥有追溯力。然而因专利权人的歹意给别人酿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按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显明背反公平原则的,应该全体或者者部份返还。

  第六章 专利施行的尤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所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该会同同级相干部门采用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增进专利施行以及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于国家利益或者者公共利益拥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抉择在批准的规模内推行利用,允许指定的单位施行,由施行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施行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以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履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该提供专利权评价讲演。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率。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成心愿施行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告的许可以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以使用费后,即取得专利施行许可。

  开放许可施行期间,对于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履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以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患上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施行开放许可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处,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具备施行前提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施行发明专利或者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与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施行或者者未充沛施行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动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动,为解除或者者减少该行动对于竞争发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呈现紧迫状况或者者无比情况时,或者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施行发明专利或者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于获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拥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施行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的施行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施行前一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施行强制许可的情景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能够给予施行后一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触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施行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景。

  第五十八条 除了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施行应该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公道的前提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施行专利,但未能在公道的时间内取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施行强制许可的抉择,应该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以及公告。

  给予施行强制许可的抉择,应该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施行的规模以及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解除其实不再产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依据专利权人的要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施行强制许可的抉择。

  第六十一条 获得施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施行权,并且无权允许别人施行。

  第六十二条 获得施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付给专利权人公道的使用费,或者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判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施行强制许可的抉择不服的,专利权人以及获得施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施行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维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其权力请求的内容为准,仿单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力请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扼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施行其专利,即侵略其专利权,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动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当即休止侵权行动,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休止侵权行动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该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略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触及新产品制造法子的发明专利的,制造一样产品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提供其产品制造法子不同于专利法子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触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相干实用新型或者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以及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讲演,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厉害瓜葛人或者者被控侵权人也能够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讲演。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施行的技术或者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者现有设计的,不形成侵略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了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矫正并予公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处背法所患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在五万元下列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据已经经获得的证据,对于涉嫌假冒专利行动进行查处时,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讯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背法行动有关的情况;

  (二)对于当事人涉嫌背法行动的场所施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背法行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背法行动有关的产品;

  (五)对于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的要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该予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的要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处所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要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略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于跨区域侵略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要求上级处所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略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肯定;权力人的损失或者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肯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以使用费的倍数公道肯定。对于故意侵略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法子肯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下列肯定赔偿数额。

  权力人的损失、侵权人取得的利益以及专利许可以使用费均难以肯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动的性质以及情节等因素,肯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下列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该包含权力人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人民法院为肯定赔偿数额,在权力人已经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力人的主意以及提供的证据断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者者行将施行侵略专利权、阴碍其实现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填补的侵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顾全、责令作出必定行动或者者制止作出必定行动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禁止专利侵权行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之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顾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略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侵权行动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与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量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别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然而,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与之日前即已经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与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者按照专利法子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法子或者者已经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筹备,并且仅在原有规模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按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装置以及装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钻研以及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和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进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干的专利权发生纠纷的,相干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干技术方案是不是落入别人药品专利权维护规模作出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不是暂停批准相干药品上市的抉择。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也能够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干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行政判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订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赞成后施行。

  第七十七条 为出产经营目的使用、承诺销售或者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患上介入向社会举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流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背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解除影响,有背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其他手续,应该依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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