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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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以及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全文【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全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动,保护公家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健康发展,增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家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藏书楼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于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社会公德,展开文明、健康的上网流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于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流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以及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流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施行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从事或者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也不患上介入或者者变相介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

  第六条 国家激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进行监督,并对于有凸起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履行许可轨制。未经许可,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以及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流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流动相适应并相符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前提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美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轨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以及与其经营流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装备;

  (六)有与其经营流动相适应并获得从业资历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装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除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前提外,还应该相符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以及布局请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规模内以及居民住宅楼(院)内不患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应该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誉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抉择;经审查,相符前提的,发给赞成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赞成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以及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抉择;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终究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抉择;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相符前提的,或者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该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患上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者对于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者其他首要事项的,应该经原审核机关赞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者终止经营流动的,应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上网消费者不患上应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布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于宪法肯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以及领土完全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者侵害国家荣誉以及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冤仇、民族轻视,损坏民族团结,或者者损害民族习俗、习气的;

  (五)损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的;

  (六)分布谎言,扰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不乱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者教唆犯法的;

  (八)侮辱或者者诬蔑别人,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上网消费者不患上进行以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流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者传布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损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者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以及利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流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通过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患上采用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需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患上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患上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上网消费者不患上应用网络游戏或者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者变相赌博流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施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树立场内巡视轨制,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动或者者有其他背法行动的,应该当即予以禁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吊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患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吊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逐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对于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查、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以及记录备份保留时间不患上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以及记录备份在保留期内不患上修改或者者删除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实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以及消防安全职责,并遵照以下规定:

  (一)制止明火照明以及抽烟并吊挂制止抽烟标志;

  (二)制止带入以及寄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患上安装固定的封锁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制止封堵或者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

  (五)不患上擅自休止施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背法批准不相符法定设立前提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者不依法实行监督职责,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关于纳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降级、罢职或者者开除了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的,介入或者者变相介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的,依法给予降级、罢职或者者开除了的行政处罚。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动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流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消,查封其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及其从事背法经营流动的专用工具、装备;背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下列的罚款;背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该树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流动信誉监管轨制,树立健全信誉束缚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分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关于捏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背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背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布或者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背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背法行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可以并处150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之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休止施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吊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权给予正告,可以并处150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树立场内巡视轨制,或者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背法行动未予禁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查、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留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者在保留期内修改、删除了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者终止经营流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可以并处15000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应用明火照明或者者发现抽烟不予禁止,或者者未吊挂制止抽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者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锁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休止施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背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背反本条例的规定,被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不患上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消的,自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患上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罚款的行政处分,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背法所患上必需全体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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