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法条及司法解释,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

辩护律师网 289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大家好,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的知识,希望对各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有哪些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民法典1142条解释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司法通2013年78号原文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均被废止

最高法院副院长贺荣介绍,经前期梳理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以来,最高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清理结果,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直接废止的共89件,“废旧立新”的共计27件。修改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包括5类:

wwW.Xtw.com.CN

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民法典时间效力可适用“有利溯及”

同时,最高法院还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

首先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而根据立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适用“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负责人还介绍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婚姻家庭领域,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首先要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同时,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在继承方面,负责人也介绍了亮点: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同时,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为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1,民法典1123条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这是民法典关于继承方式的规定,该规定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遗嘱的,先俺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俺协议办理。

3,只有当事人即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详细的,比如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比例有争执,如果起诉处理,人民法院通常会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继承人,还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民法典1142条解释《民法典》第1142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均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规定。其中,继承编将遗嘱的“撤销”规范表述为遗嘱的“撤回”,且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继承编删去了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若改变了原先的意愿,可以选择撤回或是变更自己先前所订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可以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原来的遗嘱。遗嘱人生前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如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进行变卖、转移等,按照继承编的规定,也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不论遗嘱人在最后订立的遗嘱中是否明确撤回、变更原遗嘱,只要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则推定最后的遗嘱撤回或变更了在先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不论是否为公证遗嘱)为准。

继承编删去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如果遗嘱人希望撤回或变更公证遗嘱,可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遗嘱中任意选择一种形式,若在危急的情况中,采用口头遗嘱也可撤回、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拥有同等的遗嘱效力。继承编作出此番修改,不再限制遗嘱人以何种方式撤回、变更遗嘱,是更尊重遗嘱人的意愿的体现,更进一步维护了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

尽管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但是较其他遗嘱而言,公证遗嘱在遗嘱执行阶段仍享有优势地位。一般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到遗产所在机构办理存款的领取、物业的过户等手续。而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业务时,在个案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先对遗嘱进行审查,基于公证遗嘱较为严格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比起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处更敢于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从而按照遗嘱向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因此,遗嘱人以何种形式订立遗嘱,仍建议慎重考虑后再作出选择。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司法通2013年78号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