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普通合伙企业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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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构成侵占罪.个人合伙没有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5条立法意义合伙人之间隐瞒销售收入算职务侵占吗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合伙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侵占罪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构成侵占罪.个人公务员不许经商的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构成侵占罪.个人合伙没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如果对方确实有占有你钱财的目的,并且不想归还,才算侵占。一般像你们这种情况,可能还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被认定为民事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将个人合伙协议发给我看下,并仔细讲述下前因后果,才好分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5条立法意义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合伙人以外的人。在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或是专门的技术才能治理企业,提高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以更加适应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应当说,这也是适应现代化生产的一种管理模式。为此,本条规定了合伙人以外的受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以保证受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企业雇员,企业与他们的聘任与被聘任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因此,这些管理人员必须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尽忠诚受托义务。至于委托的事项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对外的代表行为,是全面负责合伙企业事务还是仅负责一部分,都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由合伙人授权。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即为受聘人员行使权利的范围。受聘人员严格按照合伙人授权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合伙人,其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被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虽然与企业只是聘用关系,但由于他们在企业中处于“经营管理”地位,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自主权,有可能发生越权行事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因此,强调被聘任人员应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对企业忠诚守信,不超越权限从事活动,对越权行事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护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十分重要。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其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要求的三种情况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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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因故意,如对企业或某合伙人有成见,故意从事某种损害企业的行为;再如对报酬不满意而泄私愤等,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是重大过失,即在其工作中由于过于自信能够预防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不予防范或者出于疏忽致使这样的事件发生,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等,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返还,所获收益应当归还合伙企业;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用这种制度的合伙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使所有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都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必要的管理权限与职责,以便他们责权利一致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及时检查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的财务报告、账簿,对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对不尽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时采取解聘等措施。

合伙人之间隐瞒销售收入算职务侵占吗根据中国刑法,职务侵占是指在管理、保管、监督、使用、处分财物等职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把占有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

如果合伙人之间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某一方无法得知或没有分享应得的收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职务侵占。

因此,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如果涉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发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怎么办你所说的情况,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返还。达到法定的数额则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罪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合伙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构成侵占罪.个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其他合伙人要追回自己的损失,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解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共有财产是指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公务员不许经商的规定存在不许公务员经商的规定。这是因为公务员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具有公共权力和公共信任,从事经商或其他商业活动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影响公务员的公正履职。因此法律规定公务员一般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除著作、译作、编写外的出版物创作外的出版物发行、销售等经营活动,也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职务的公务员对于此规定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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