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通知或合同条款中的“参与本社组织的自选自费旅游项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本社不负责”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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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乌鲁木齐法律问答顾问看旅行社是否有过错喀什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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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旅行社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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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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