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城中村的门面房,集体土地性质,原户主和我同村,但是现在反悔了,那份合同有效吗份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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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天津法律问答顾问买卖农村房时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先支付首付有效,前提是双方达成合意以及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将房屋转让给非本村户口的人,则合同无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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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时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先支付首付有效,前提是双方达成合意以及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将房屋转让给非本村户口的人,则合同无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七条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总体意见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过错比例的研究。比如,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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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房屋转让的合同有效,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出卖人应当和买受人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应当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应当建造合法,买卖行为应当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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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出卖人和买受人不是同一村的村民的;(二)买受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的;(三)所出售的房屋建造不合法、不符合当地标准的;(四)买卖行为未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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