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处分包括哪些,党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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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其实干部问责处分有哪些方式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监察问责包括什么内容,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干部问责处分有哪些方式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监察问责包括什么内容处分类型包括哪些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安全生产问责条例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关系问责通报的主要目的公文问责处理规定监察问责包括什么内容监察法问责包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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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处分类型包括哪些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记大过。

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

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

3.降级。

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

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安全生产问责条例生产事故追责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关系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职责。执纪是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比如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况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宪法》、《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问责是在对当事人执纪处分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此为“一岗双责”。

问责通报的主要目的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立问责曝光通报制度,就是要把党员干部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处理情况向党内外通报的制度规定。通报的内容,常常是实践中一些正反面的典型或某些带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向党内外进行通报,让党内外知晓、了解。

通报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党内外知晓内容,它主要的目的是让党员干部知晓之后,从中接受先进思想的教育,或警戒错误,引起注意,接受教训,这就是通报的教育性。这一目的,不是靠指和命令方式来达到,而靠的是正、反面典型的带动,真切的希望和感人的号召力量,使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确立正确的认识,知道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

公文问责处理规定办理公文,目前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公文都规定基本一致。每个季度,由两办统计汇总,就党政部门报送公文出差错的地方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对出现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起草,审核,签发各个环节的当事人,会接程度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关于干部问责处分有哪些方式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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