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和选债的区别,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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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个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是会有一定的债务的,债与债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那么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一)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二)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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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二、选择之债的特定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一)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1、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2、选择权的行使

3、选择权的转移

4、选择的效力

(三)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的时候,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

(一)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二)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相较于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是更加复杂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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