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九大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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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和怎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已经转让的工程,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确定的怎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已经转让的工程,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承包人对于发包人而言的,其他工程建设参与方没有这一权利、义务。如果发包人转让建设工程前已经出现逾期不支付的情形,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需要履行原发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可以向受让人行使这一权利。否则,承包人只能向原发包人追偿欠款。如果是承包人转让,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受让人取得,原承包人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如果是承包人转让之后出现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情形,这方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属于受让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确定。如果双方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www.zhibomen.com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怎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是什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有: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法律分析: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使用: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承包人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付工程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该工程,并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怎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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