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抱来养的,不是孤儿。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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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无锡法律问答顾问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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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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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确认自身符合领养条件,孤儿监护人具有送养条件的,双方可以订立书面送养协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拟制血缘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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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当然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领养的小孩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领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1、在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2、对被领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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