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今年65岁。早上上班的时候,对方全职,胳膊骨折。手术后,我做了钢板。我在医院看了4万元。我能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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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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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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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1、医疗费;2、康复费;3、伙食补助费;4、交通食宿费;5、护理费;6、停工留薪期工资,7、伤残辅助器具费;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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