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房产公证有效吗,公证放弃继承房产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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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关于可以主动放弃遗产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放弃房产继承必须要公证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其它兄妹同意放弃,办理过户时都要到场吗?父母去世,独生子女可能无法继承全部遗产,你怎么看?找不到被执行人,案件是否可以放弃执行?老人去世,子女如何分割遗产?放弃房产继承必须要公证吗?自杀有罪吗?为什么?遗产继承需要自己兄弟姐妹签字吗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其它兄妹同意放弃,办理过户时都要到场吗?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办理过户时都需要到场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父母留下的房产,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的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所有人必需到场在公证书上签名并照像,过户时继承人持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不需要其他兄弟姐妹到场。

办理公证、过户流程:

一:到公证处领取公证所需要填写的表格。

二:父母有工作的到父母所在工作单位,父母没有工作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档案部门,复印档案中有子女姓名的档案页,并由档案部门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盖章。以确认父母有几个子女。

三:子女有工作的到所在单位,没有工作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档案部门,复印有父母关系的档案页,填写相关表格并由档案部门签字、盖章。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还需提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健在的相关证明。

四:与公证处预约时间,带齐公证处指定提交的资料,所有子女全部到场进行公证,在公证资料上签字并合影留证。

五:交纳公证费。

六:公证处对资料调查无误后签署公证书并通知继承人领取公证书。

七:继承人持公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证明。

八:继承人持公证书、免税证明、原产权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九:房管部门对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新的产权证。

十:继承人领取新的产权证。

父母去世,独生子女可能无法继承全部遗产,你怎么看?有个朋友,在这称他为C君吧

C君上高一那年母亲和外公外婆在同一场车祸中遇难,父亲未再娶。C君的父亲经营公司,公司颇具规模,资产已经到了五六个亿这个样子。

几年后C君的父亲因为突发心脏病去世,死前未立遗嘱,C君的爷爷在世,对其父留下的遗产没有要求分割说留给C君(口头,未有证明文件),第二年开春C君的爷爷也因心脏病去世,老人家头七未过,C君的两个叔叔打着继承老人家遗产的旗号妄图染指我朋友的父亲留下来的公司。

后续是走法律途径的情况下C君付出了600万外加两套房子才让两个卑鄙小人消停下来!

今年我爸不知道从哪看到“独生子女无法全额继承父母遗产”这个问题,有天晚上吃烧烤的时候很突然地跟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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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妈都商量好了,早点立遗嘱,所有的东西都留给你,你爷爷奶奶没的早,所以我这边的亲戚你不用担心,我就担心你妈那边,你姥爷姥姥偏心眼,就你舅舅那尿性,万一我和你妈没在你姥爷姥姥前面指不定他能闹出什么幺蛾子来!”

那天晚上我在被窝里咬着牙没让自己哭出声来。我爸妈刚五十出头为了我就做这种打算,做儿子的心里是什么滋味?

我认为父母去世双方老人仍有在世的分配独生子女父母一部分遗产无所谓。但是,这部分遗产不应作为老人的遗产再由老人其他的子女分配继承,在老人去世后应重新返还给独生子女。

找不到被执行人,案件是否可以放弃执行?我是在法言法,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下面我就题主是否可以放弃执行和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机构就可以不执行,这两个问题逐一为你解答。一、找不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否放弃执行法院提出让申请人放弃执行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经过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失踪,基本可以判定,这个案子短期内是无法结案了,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执行率就达不到指标,因此,才会出现法官劝你放弃执行的事情。

是否应该放弃执行,回答是:不可以放弃。原因如下:

申请执行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如果不涉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但是,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执行权利不能放弃,如果你放弃执行的权利,执行机关就会终结此次执行,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你主动放弃了追索的权利,法律层面上已经对你的追偿权不予保护。

通过下图可以得知,执行案件的数量远远多于未执行完毕案件的数量,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案件的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要有耐心和恒心。

不建议放弃执行的最终要的原因就在于此,被执行人不可能永远消失,如果哪一天他出现了,而且腰缠万贯,而你却放弃了执行,这个时候,你这能是“欲哭无泪”了。

二、找不到人,执行机构都不管了吗?不存在此种说法,如果经过多方找寻,确定被执行人“失踪”,这个案子就会“中本”,即“中止本次执行”而非“终结此次执行”,后期无论是申请人还是执行机构发现被执行人出现,都是可以恢复执行的,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三、对题主的建议—守得云开见月明放平心态,不骄不躁,不放弃执行;

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各种金融账户;

关注被执行动向,随时准备向执行机构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大多数的执行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作为执行的申请人和第一利益关系人,应该放平心态,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任何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我是在法言法,希望用我的法律知识服务更多的人,欢迎关注、评论和转发。老人去世,子女如何分割遗产?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从你们的描述当中得知,老人应该是没有留下遗嘱,没有留下遗嘱的遗产,那就得按法定继承分配这套房产(或拆迁款)。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套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两个女儿及儿媳改嫁带走的孙子。儿媳已改嫁没有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

题主我推想应该是两个女儿吧,也许你们会问,孙子为什么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是代死去父亲的地位来进行排序的,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你们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同时,法律也从尊重个人意愿、贡献大小及扶弱帮困的角度考虑,遗产分配要兼顾好以下几个原则:

原则一:如果你们三个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也允许某一个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前提是协商一致及自愿。

原则二:如你们三个人当中,有某位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应该予以照顾。

原则三: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可以相应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题中的两位姑姑,我猜想你们认为拆迁款分给侄子(女)不应该,因为你们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侄子(女)应该对老人照顾得少。但你的侄子(女)应该也才20多岁,虽已成年,但应该没有立业,他应该不属于有能力而不赡养的情形。从亲情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你们应当对这个苦命的侄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年幼丧父,没办法随母改嫁,这是件多么无奈的事情啊!你们的侄子(女)也是老人的血脉,他身上流淌着你们哥哥或弟弟的血液,我想你九泉之下的父母及哥哥或弟弟也是希望你们能善待你们的亲侄儿(女)的吧!为了长久的一份亲情,看开点,对亲侄子(女)能照顾多少算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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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产继承必须要公证吗?您好!

不得不说,按照目前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办理继承,尤其是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题主遇到的这种问题,很现实,甚至还有很多继承人移居海外、找不到等情况,更麻烦。就题主两个问题先给出结论,随后说明:

放弃继承权,需要公证。不存在二十年未办理继承手续就不能继承的情况。放弃继承权公证首先需要说明一点:放弃继承权,是不必须公证的。但适用情况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着办理机构的面签订书面放弃声明。

继承人分散在各地,无法全部到场,在某继承人同意放弃的情况下,可以不到场办理。那么,就必须需要有一个可以证明本人主动放弃的凭证。

这个凭证,单从书面资料或者音像视频等角度,不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判断这类材料是不是本人书写的(例如,如何证明是放弃人本人书写的)、是不是主动自愿的(即便有视频),而且也不会花时间去审核。他们要的是一个由国家公信力机关出具的证明,这样的话不用担风险。

所以,在继承人不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就需要放弃人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个放弃继承权公证。

不存在不办理继承、过期就不能继承的问题最简单的逻辑是:本来就是自己的家族财产,只要家产还在,就没有有效期一说,不能说“过了期,财产就没了”。

题主提到的二十年,其实指的是民事领域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继承纠纷也属于民事范畴,所以适用于二十年这个期限约束:如果超过二十年没有继承,那么,即便有争议纠纷——没有遗嘱,就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执行;有合法有效遗嘱,按照遗嘱执行,不得抗辩。

当然,这个“二十年”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再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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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有罪吗?为什么???我想从哲学角度谈下自杀问题。

??阿尔贝.加缪在《西西弗斯的神话》开宗明义:只有一个严肃的哲学问题――自杀。这话当然不是鼓励人去自杀,否则行动即可,没有必要这么喋喋不休地写篇专著了。当然,他也是当真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谈论这个话题。另一方面,也有哲人反对谈论包括自杀在内的死亡问题,斯宾诺莎就说:自由的人绝少思考死;他的智慧不是对死的,而是对生的沉思。这与我国的古典智慧是一致的:未知生,焉知死。但是,如果连据说最爱智慧的人都不去思考自杀这个问题,那么自杀这个具有形而上气质的哲学问题就会降格为心理学社会学问题,自杀的人到死都得不到安慰,或者这个领域就被民间宗教夺去,人们在对来世的虚妄向往中匆匆走过一生。

??柏拉图的《斐多篇》是苏格拉底死前的一番关于灵魂的谈话的哲学戏剧,第一次谈到了自杀的问题,苏格拉底认为,没有肉体束缚的灵魂是最纯粹,最美好的,而哲学就是学会死和亡。这种话很自然让人觉得自杀是一件好事,一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所言:从未降生也许是所有实惠中最好的一种。不过苏格拉底又明确反对自杀,他说:“在神表示有必要之前,人不该自己杀害自己。”这就有点矛盾了,因为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和败坏青年”之罪判处极刑后,几个有门路的弟子已经想出了帮他逃跑的路线和方法,但苏格拉底却放弃了逃生,这就等同于自杀,也就是说虽然他言行上反对自杀,但他在实际上似乎又在实践自杀,不过这种死似乎又不能算是彻底意义上的自杀,因为苏格拉底被关在牢房里的时候,并没有采取绝食之类的更为极端的方式,而是等死。如塞涅卡评论此事时所言:怎么能主动去死呢?如果别人给你残酷的结局,为什么主动拿过来呢?

??但苏格拉底毕竟放弃了逃生,关于苏格拉底为何死意已决,又有不少说法。比如,后世法学家将其视为守法公民的典范,就是说即便苏格拉底认为对他的判决不公,但他还是服从了这一判决,表达了对城邦法律的尊重。施特劳斯学派的说法则是,苏格拉底认可城邦法律对他的判决,他的确破坏了城邦所信奉的诸神,当他把一切问题的答案诉诸于理性的时候,就构成了对依托于权威的城邦礼法的颠覆,把青年们搞得人人是无神论者,丧失了对宗教礼仪的虔敬,只会礼崩乐坏。这个说法与阿里斯托芬的《云》不无关联,在阿里斯托芬的这部喜剧中,曾有人指责苏格拉底的哲学将导致儿子打老子这个不伦事件发生。苏格拉底最后服法表明他倾向于同意“如果你保持缄默了,你还能被视为哲学家”这一后世拉丁教父波爱修斯所总结出关于哲学必须审慎的箴言。所以,苏格拉底之主动寻死,既可以看作对于城邦礼法的尊重,又可以看作他认识到自己的哲学言辞对于公民生活的危害。但是,他毕竟是爱哲学的人,哲学就是逻各斯,含有对话、交谈的意思,所以到死他都要兜售他的哲学观。他的关于灵魂永恒的观点,并不是认为人死后灵魂依然存在,用他特有的诡辩说法,则是灵魂永恒意味着灵魂是不死的,死了的就不是灵魂。他的意图是,以一种灵魂肉体的二分法理论预设,教导人们摆脱对于肉欲的追逐,而把追求灵魂的真善美当成幸福的源泉,所以灵魂永恒更准确的意思应该是灵魂是不朽的,不会朽坏,而不是不死。因为肉体除了会死之外,还会朽坏。而且,从极端的角度看,肉体似乎是不死的,因为它不会消失只是转化为另一种物质,物质不灭。对苏格拉底而言,关键的问题不是肉体死后,灵魂还能以一种虚空的形式存在,像所谓肉体不死、物质不灭一样,而是,灵魂不会转化为腐朽的东西。所以,反对自杀,既是对城邦法律的尊重,如其徒孙亚理士多德所认为的:自杀是对城邦的不义,因为自杀无助于提高城邦的德性;也是一种对误解其灵魂肉体二分法,把灵魂不朽看作是所谓永生的解毒剂。

??不过,他的《斐多篇》依然被后世人奉为自杀经典,尤其是崇尚自杀哲学观的斯多亚学派,其著名代表人物加图在自杀时,怀抱的正是这一哲学经典。因为,自杀也并不是在什么情况都是不允许的,《斐多篇》中认为如果神有指示可以自杀,而柏拉图的天鹅之歌《法律篇》则列举了四种可以自杀的例外情况:遵从城邦法律的安排;无法忍受的痛苦;无法逃避的厄运降临;无法活下去的羞耻。

???所以,自杀在哲学上有很复杂的考虑,不能简单说行或不行。

遗产继承需要自己兄弟姐妹签字吗需要。兄弟姐妹在法律上和你有同等的继承权,他们不放弃你一个人无法继承。必须要他们签字画押放弃继承权,你才可以一个人继承。除非父母有合法的遗嘱,指定由你一个人继承,就不需要他们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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