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和发放标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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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购买很多的保险,每一种保险在领取的时候,总是会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你知道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购买很多的保险,每一种保险在领取的时候,总是会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你知道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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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二、怎么申请领取失业金

申请领取失业金有以下步骤:

(一)确认自己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二)去参保单位领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并填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条:

(一)失业者在劳动期间办理了失业保险,并且缴费满一年;

(二)失业不是因为本人自己的意愿;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而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失业保险领取金额标准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失业保险金额领取的标准与本人交纳事业保险的时长是有关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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