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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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的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定海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的规定新的行政处罚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其中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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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裁量范围扩大:行政机关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情况自由决定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

2.自由裁量予以限制: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之前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同时需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在处罚时加以说明。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弹性化: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在处罚幅度和措施构成中留有一定的弹性,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态度、自愿纠正、社会公众的反应等因素进行量刑。

4.自由裁量应当遵守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遵守法定原则,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的行政处罚法对自由裁量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明确,旨在有效防范和惩治违法行为,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规定山东省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规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文件下发的,文件内容如下:《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可去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浏览或下载。

海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低、适中、较高三个处罚阶次。

《意见稿》明确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较低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较高阶次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适中阶次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根据《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渔业违法行为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种违法程度,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法规明确“情节严重”的,按照“较重”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法规另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明确规定的情形和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第六条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按下列步骤确定裁量结果:

㈠在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裁量表中违法具体类型、违法程度确定对应的裁量阶次;

㈡在裁量阶次内确定具体裁量基数根据裁量情节调节比例依法调节裁量结果。

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㈠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㈢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㈤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㈥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㈦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㈧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㈠行为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渔业执法机关处罚,又再次违法的;

㈡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材料的;

㈢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㈣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㈤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㈥经执法人员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的;

㈦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一部法律、法规内两个或以上不同内容的条、款、项的,依据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较重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与本规则及裁量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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