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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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劳动合同法咨询,以及劳动合同法由谁签发颁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所能表决的重大事项有哪些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劳动合同法第二七条劳动合同法由谁签发颁布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详解劳动合同法第八二条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条文。2012年12月28日再次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所能表决的重大事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中主要涉及以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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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重大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订立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区别很明显,就是他们调整的范围不同,如同铁道部管理铁路事务,民航局管飞行,公安部管治安一样,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至于联系,可以说,它们是我国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律,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至于你所说的,我可以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宪法就好比是祖母,它是我国法治的根基,基础。刑法、民法是宪法的孩子,是法治的基干。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是民法的孩子,宪法的孙子女,是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只是学理上的称谓,客观不存在这个部门法。不一定精确,但可以这么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二七条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劳动合同法由谁签发颁布《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暑命令予以颁布。

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度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详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二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法咨询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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