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范围有哪些,公示催告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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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公示催告是一种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报,那么法院会终结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公示催告的结果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最后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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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法院发布公告后,经过公告期,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那么这时候,只要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法院就可以作出除权判决。收到除权判决书以后,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

第二种:法院发布公告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只要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就会通知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这时候,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达到救济的目的。至于起诉谁,是非常有技巧的,起诉对象的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

三、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示催告的可能结果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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