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最新,社会保险稽核采用日常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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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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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渠道办理的业务,哪些需进行全量稽核社保稽查是怎么回事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社保稽核有时效吗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医保稽核工作细则社会渠道办理的业务,哪些需进行全量稽核参保登记稽核。即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依法合规情况进行的核查。稽核重点是规模较大、用工人数较多、经催办拒不办理参保登记、登记

2.缴费基数、人数稽核。

社保稽查是怎么回事就是检查你们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一般被社保稽查了的,说明你们没有正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该立即改正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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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03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帐簿、记帐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保稽核有时效吗规定的两年时效

结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实施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不相同,因此社会保险稽核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1、报送稽核:是指通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将有关财务帐簿、凭证及报表、资料报送进行稽核的方式。

⊙2、实地稽核:是指派出稽核小组,到被稽核单位实地进行的稽核。

⊙3、稽核调查:是由社个保险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的调查或检查。

按稽核时间不同可分为:

⊙事前稽核

⊙事中稽核

⊙事后稽核

还可分为:

⊙1.日常稽核:它具有经常性、计划性、全面性等特点。稽核的时间可以是一年或两年,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日常稽核一般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

⊙2.重点稽核:是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特定的内容进行专项稽核。

⊙3.举报稽核:是根据举报线索对稽核对象进行的稽核。举报稽核可以不用提前通知被稽核对象。

医保稽核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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