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半前,我在上海做了一个外科医生。c前两年半,我在上海做了一个外科医生,不小心伤了我的神经。第三天,我继续进行神经检查。我想两年多没治好了。我可以打这个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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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圳法律问答顾问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广州法律问答顾问医疗事故维权。具体如下:1、当发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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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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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维权。具体如下:1、当发生医疗事故以后,第一时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确定医疗事故造成伤害情况后,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处理;3、无法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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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医疗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其中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损害,且当时不知道损害后果发生的,依然有权利在诊疗行为发生3年后,以刚刚知道或刚被确诊为由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伤情被确认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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