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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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法律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和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定的法律属性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保护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定的法律属性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企业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法律,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有权了解员工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

在职阶段,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开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企业获得这些信息后,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2、企业享有知识产权的事项有哪些?

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企业生产的属于作品范畴,还有各种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企业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3、员工以虚假信息录用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和资料是否对就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工作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不利因素。

如果这些虚假信息和资料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内容等没有实质性影响。,通常无法支持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终止。

劳动保护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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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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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法律分析】

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订立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含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定的法律属性(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力。同时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达成,所以,违法达成的协议则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定的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是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义务的履行同样受到法律的强制,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必然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此处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以平等的缔约主体的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作为社会化合同的一种,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渊源于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对用人单位仍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②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

(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一样的。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法律分析:

1.企业采集员工个人信息有法律风险吗?

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依法是指,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等。

在职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企业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2.企业对哪些事项享有知识产权?

企业产生的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均属于作品的范畴,各类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企业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上的权益。

3.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资料对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

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4.员工是否可以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工伤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里均涉及对于“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即怀孕、生病等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做出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5.员工以说谎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员工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故意引诱企业做出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可以是隐瞒真相,也可以是捏造事实;因为受到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企业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违背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员工隐瞒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信息,或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或者企业招聘条件无关的信息,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欺诈。

容易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捏造、伪造工作履历、经验,学历、职业资格造假等,如果企业没有把这些信息作为应聘、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亦无法构成欺诈。

6.员工以自杀自残、跳楼威胁企业如何处理?

实践中,通常有员工提交辞职申请或者签订各类协议之后,以受到企业胁迫为由主张无效要求撤销,不过成功的概率非常低,证明企业存在胁迫手段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当然,员工以跳楼、自杀自残等方式,要求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签署补偿协议,要回辞职申请或者已经签字的协议解除协议等情形,均属于《民法典》中的可以撤销行为。

故此,实务操作中,遇到上述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录音、录像、报警等方式获得证据,然后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撤销。

7.我们和人员之间是承揽关系,造成第三方损失有谁承担?

8.公司利用员工不懂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时,应当向员工释明补偿的法律依据、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如果通过利用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缺乏判断的能力,而达成相关协议,这样协议则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9.电子劳动合同、通过邮件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吗?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简言之,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所具有的易损性、易变更等特征,在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时安全性、稳定性成为首选需要考虑的问题。

10.如何妥善处理失踪员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明知员工下落不明,按照旷工来处理,我们理解是存在合规风险的。

稳妥的做法是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处理,中止履行期间无需支付工资、社保及公积金都可以停止缴纳,且中止履行期间的时间不算作工作年限。

员工下落不明,失踪两年之后,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作出宣告失踪裁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其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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