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分配应当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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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兰州法律问答顾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

兰州法律问答顾问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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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包括: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白银法律问答顾问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履行合同义务;3、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4、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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