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津贴最新规定,湖北省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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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农村村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第(一)项、第(二)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三十六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三十七条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2021年湖北人口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修改为“监护人”。(十)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等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核”。(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款中的“其工资照发”修改为“其工资、奖金照发”。(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应当制定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措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抢先看湖北的婚假和产假各是多少天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原15天取消;产假:128天;陪产假(护理假):15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湖北产假天数及计算方式:1、基本产假:98天+60天=158天备注:2021年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2、难产产假:158天+15天=173天备注: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3、生育多胞胎产假:158天+婴儿数*15天备注: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4、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30天5、妊娠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45天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98天10天育儿假怎么算湖北省湖北省卫健委印发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湖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门诊看病免费吗不免费湖北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门诊看病不免费看病输医疗液费,但可以减免部分费用。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的规定,家庭医疗优诊证持有者在湖北省内的公立医院门诊输液,可以享受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减免费用。湖北省生育津贴最新规定湖北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湖北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1: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3: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湖北产假多少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再结合国家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湖北最新政策的产假天数有以下情况:1: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2: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3:另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准备休产假或者正在休产假的朋友们,可以根据上文的公式,代入自己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和符合自己情况的产假天数,对自己的生育津贴进行一个大致的估算。湖北生育津贴领取方式1:首先需要生育人员所在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办理,如果查询到费用金额后,就可以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2:享受津贴的员工就可自行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3: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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