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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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苏州法律问答顾问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1、双方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大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需要在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当事人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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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1、双方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大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需要在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当事人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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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1、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2、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3、协商达成一致;4、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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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申请有以下受理条件:1、离婚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2、双方具有结婚登记档案;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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