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不让拍病历照片怎么办,医生不在场拍病历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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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病人拍病历犯法吗的一些知识点,和住院病历医学生可以拍照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自己写病历犯法吗自己写病历,这得看你有没有从业资质和执业资质了。如果你啥资质也没有,还写病例,造成了伤害后果,你就犯法,负有刑事责任。

如果你是一名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国家许可的注册职业一个,并且你写的病例在你的执业范围,法律范围内,那么你就是合法的。

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被医务部罚款,这样的处罚合规吗这叫保护你!以后如果因为病例书写不规范而被起诉,你会后悔没有把功底练出来。关注此人,你会庆幸遇上好领导,好医院。

病历可以随便写吗不是随便写的,需要认真进行书写。病历是记录患者的就诊和治疗情况,以及后续注意事项,不可以随便书写。

病历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门诊就诊时,书写当时的症状、检查项目、使用的药物和诊断等。住院病历更为严格,需要记录患者在院期间,治疗情况,年底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医生离职把病人病历带出来违法吗医生离职把病人病例带出去违法吗?

违法,病例属于患者隐私,不能擅自泄露,及转发。一般患者本人需要病例,都需要在出院一周以后,拿着出院大票,身份证,才可以到医院拿到复印份,更别说把病例带出医院,个人私自保管。一般患者病例由医院同意不保管。

住院病历医学生可以拍照么不可以,病历涉及患者隐私,任何人不能拍照,在医院内,医务人员在做和患者有关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可以查阅使用患者的病历,科研应用是要向医院病案管理人员申请的,如果不是患者有关的医务人员也是不能随便查阅使用患者的病历的,医学生更是不能随便拍照的

医生伪造患者病志、化验单,是犯法行为吗法妞问答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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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伪造、篡改病历在文义上的界定

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旨在维持法律的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3]从文义出发,一般来讲,“伪造病历”是指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故意“造”出一份根本不存在的病历资料,或者在病历资料中添加根本不存在的病情或诊疗行为。“篡改病历”是指故意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已制作的病历资料或者使人对之产生曲解,“用作伪的手段”来改变原病历资料所记载的信息。[4]

通过语义上对伪造病历与篡改病历的界定,不难发现“伪造”或“篡改”病历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主观上具有故意而非过失;(2)客观上有使原病历资料改动的行为;(3)客观结果上发生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记载或者使人阅后产生与事实相悖的理解。[5]

第二、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程序

病历合理修改与“伪造、篡改”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鉴于病历的书写系行政法规专门调整,审判实践中认定病历是否被篡改、伪造,法官可参考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病历修改情况予以处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如果医患双方对病历修改存在异议,法院应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对病历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病历的外在表现形式有无明显改动痕迹,比如是否存在涂划、字体、笔迹轻重发生变化或存在刮擦、刮痕等现象。(2)通过比较病历与记帐单、医生的医嘱记录与护士的执行记录、医生的病程记录与护士的护理记录的差别来辨别有无篡改痕迹。如果病历存在明显改动的痕迹,且诊疗机构对改动没有合理解释的,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经初步审查,对于形式上未发现明显改动痕迹的病历,如果患者坚持认为病历曾被涂改,法院可告知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6]经技术鉴定,如果病历不存在改动痕迹,则可认定病历客观真实性。如果病历资料存在改动痕迹,而双方对改动系合理修改还是篡改、伪造存在争议时,则应引导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者法院依职权提起医疗损害鉴定。

其次,对于提起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对庭审质证过的病历进行封存,由法院提交医学会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的核心是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送检病历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情形则由医学会鉴定专家进行认定。若医学会认为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行为,因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使得该部分病历失去客观性,则篡改、伪造的病历不能再作为鉴定的依据进行鉴定。

再次,剔除不作为鉴定依据的篡改、伪造部分病历外,能否继续开展鉴定由鉴定机构决定。如果现有病历影响鉴定组专家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影响到鉴定意见,则应终止鉴定。[7]如果现有病历不影响鉴定组专家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则医学会应继续对因果关系或者过错行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中应注明医疗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行为以及该鉴定结论未将篡改、伪造病历作为鉴定依据。

四、伪造、篡改病历的法律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伪造、篡改病历的,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主要是基于一方面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是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8]但就此认为只要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该条文的曲解。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文规定的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质已经包含了因果关系,其中“患者有损害”是果,“伪造、篡改病历”是因。只有当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导致患者有损害后果存在时,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但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对于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9]《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暗含的因果关系规定与一般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致的。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的归责原则,涉及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文在立法技术上遵循行为在前,结果在后,在因果关系的表述上遵循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这也比较符合人们的阅读和理解习惯。但本条在文字表述上采用了因果倒置的方式,是审判实践中对条文产生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虽存在篡改、伪造病历,但不影响鉴定时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承担的一个前提是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帮助法官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辅助。如果剔除篡改、伪造的病历,并不影响医学会专家对诊疗基本事实的认定,也未影响到正常的鉴定,则医学会应继续进行鉴定并最终出具鉴定意见。

如果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过错程度,判令医疗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医疗机构篡改、伪造行为,可以作为加重承担责任的酌情因素。反之,如果经鉴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医疗机构在病历制作上存在的过错,不构成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但是,对于医疗机构在病历方面存在伪造、篡改上的过错,法院应当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务人员病历责任意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消除患者合理怀疑。相关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将处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法院。

第三、因篡改、伪造病历导致鉴定不能时的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本身就意味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往往需借助于医学会专家的专业知识通过鉴定的形式确认。如果因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对鉴定存在实质性影响,导致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鉴定机构往往会终止鉴定。在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证明妨碍理论,由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因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鉴定的,推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由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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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给患者看病做假病理判刑吗不知道尊驾说的到底是病历还是病理?病历、病理报告,一个是诊疗记录、一个是最终诊断报告,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先说最宽泛的东西,理论上一切涉及医疗文书的造假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实在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关于病理报告造假的问题病理诊断经常被称为是临床的“金标准”,是目前医院唯一具备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诊诊断!简单点说,某位患者患上了某种“癌症”,检验科的报告说他肿瘤标记物指标高、提示恶性肿瘤可能,B超、CT、MRI的报告说看到界限不清的不规则肿块、高度提示恶性肿瘤可能,临床医生说他很可能是恶性肿瘤……但这些都只是高度提示、倾向性诊断,不是最终确诊诊断。只有手术将肿瘤切下或者取活体组织做成病理切片,由病理医生下的病理诊断才是最终确诊诊断。

换言之,临床医生、B超医生、放射科医生都说您是“癌症”,您最多也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是“癌症”、甚至只有百分之五十也不是没有可能。但病理医生说您是“癌症”,那您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九九……甚至百分百是!当然,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即便病理医生也不可能做到真正百分百精确诊断,因为有些恶性肿瘤分型本身就无法明作出确诊断。

说到这里,病理报告造假意味着什么,想必无须本人多说什么了吧?比如肿瘤切除标本和活检标本,明明不是恶性肿瘤,您给出具一个恶性肿瘤的诊断;或者明明是恶性肿瘤,您给出个良性肿瘤的诊断,那是很可能会出人命的!恐怕还没有哪位病理医生敢造这样的假。至于诊断性刮宫、流产标本之类的病理诊断,严重的不能造假、不严重的造假根本没有意义。比如葡萄胎,病理医生如果造假说不是,万一发展为侵蚀性葡萄胎、绒毛膜癌,那同样是会出人命的!如果仅仅普通的子宫内膜息肉、子宫内膜增生症之类,这个假造得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病理报告造假是相对比较少见的,也没有什么病理医生敢这么去干!病理报告造假一旦出现问题,那基本都是大问题,很大可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B超、MRI还可以“抵赖”说“我只是高度提示”,病理报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最终确诊诊断,要么不出事、出了事就是大事!如果因为病理报告造假出了人命、或者造成了患者的严重损伤,很显然病理医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别人不好说,反正本人肯定是不敢在出具病理报告上造假的,领导、亲戚、朋友也没得商量。

关于病历造假的问题病历造假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旦坐实,肯定是要负相关法律责任的,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刑。《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请注意,这里指的病历是只日常医疗活动中的病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被封存,医生再去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那就是刑事案件了!肯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再就是,《执业医师法》也明确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界定什么叫构成犯罪、如何量刑,那是法院的事情,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换言之,病历造假是有可能会被判刑的!

但是,病历这个东西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如果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它只是日常诊疗的文字记录而已。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它才会被作为证据呈堂。什么意思呢?如果没有发生医疗纠纷,住院病历只是医生、护士的日常诊疗、护理记录,在患者出院后统一送交病案室存档,保存三十年备查。换言之,如果临床医生在这样的病历中造假,其实没有什么人会知道。只要病历本身前后不出现自相矛盾,即便负责查病历的专业人员也未见得能查出什么来。如果没有发生什么后果,没有谁会没事跑到病案室刻意翻找哪些病历有无违法依据,除非他吃饱了撑的或者别有用心……至于门诊病历,造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它只是门诊诊疗的记录而已,而且写完由患方保存。医生跑到您家里、要在您的门诊病历上造假,您会同意吗?除非您脑子瓦特了,不是吗?

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不同了,我国的医疗纠纷实行举证倒置,如果医方找不出确实证据证明自己无责,那么医方就是过错方。简单说就是,是你的错还是你错、不是你的错也是你的错!因此,能够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便成了重要证据。如果发生医疗诉讼,病历是要呈堂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病历被发现造假,官司基本不用打了,医方铁定败诉!造假的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病历造假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说得更简单一些,如果没有发生医疗纠纷,病历造假是典型的“民不举、官不究”,通常医院的专业人员查病历只查是否规范,医保部门查病历主要涉及医疗费用等方面。基本没有什么人会专门一本本查病历有没有涉嫌造假的问题。可话又说回来,一般情况下不是专业办案人员恐怕也很难查出来是否存在造假。但如果有人举报到相关部门,说某份病历涉嫌造假,那肯定是要被严查的。一旦坐实,相关责任人是必须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个没得商量,无论你的动机是什么,病历造假都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任何涉及医疗文书造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唯一的区别只是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在现而今这样的医疗环境下,恐怕还没有多少医生敢公然进行病历造假。因为一些原因事后补记、甚至违反相关时限规定补记的情况在临床上或许存在,但公然在病历上造假,恐怕还没有多少医生有这个胆子。轻了吊销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重了判刑,谁会二到连自己的饭碗都不要了、想要去号子里吃开水煮白菜?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不是吗?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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