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修改后效力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的效力

辩护律师网 413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在原合同上修改的效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如果婚姻改成合同制会怎样可以永久性的,也可以双方自行约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在原合同上修改的效力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如果婚姻改成合同制会怎样可以永久性的,也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时效及相关条例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重新签订合同,企业更改新的名称有什么影响如果婚姻改成合同制会怎样可以永久性的,也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时效及相关条例民事诉讼一审获胜,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原单位合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合法吗《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

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

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

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

www.jhr.com.cn

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

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新签订合同,企业更改新的名称有什么影响企业换老板,换股东是常有的事,甚至换牌子(名称)也不少见!对员工有什么影响?这是很多人关心的事!

员工如果一直在同一地点上班,不管老板、股东怎么换,工作年限不受任何影响!新闻中经常看到大批员工因为企业换老板、换股东的事停止工作,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换牌子,可要当心了,同一家企业经过工商登记变更了名称,对员工的工作年限仍然没有影响!但是一不小心,被其他毫不相干的企业接手了,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注意工作年限的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前的工作年限清零,而员工当时没提出来就签了字,以后一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了,前面的经济补偿金能不能要到就有了巨大的争议(不是绝对没有,要看具体案情)。

到时哭吧!

如果婚姻改成合同制会怎样可以永久性的,也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时效及相关条例顺着题主的意思我们来假想一下。假设婚姻已经改成合同制了,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第一种情况,双方约定是永久性合同,这和正常结婚之后基本没什么区别,所以这一种情况就不加详述了。不过既然是合同制的,相当于是赌上了自己的一辈子,选择签订永久合同的不会太多。

第二种情况,双方约定期限的,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十年等,到期之后根据双方意愿再决定是不是续约。现有状况下,离婚率并不低,即使改成合同制的少了离婚这道手续,相信到期之后绝大多数还是会选择不续约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想续约。在一起相处几年之后,彼此的缺点,习惯在对方面前都会暴露无遗,既然有可以合法再选的机会,怕是没多少人会守着一个人不撒手。也就是说,妻子和老公都没有固定的,可能过几年就换一个,孩子肯定也是不敢要啊,有了孩子不方便将来再婚。随着时间流逝,男女年龄都在增长,有句话好像是这么说的“男人四十一枝花,女人四十豆腐渣。”到这个岁数分水岭的时候,男人的魅力达到高峰,女人的魅力开始衰退或者已经衰退,意味着男人再找签合同过日子的会比女的容易很多,绝大多数可能都会选择正当妙龄的女孩儿不会选择跟自己岁数差不多的。刚走上社会的小青年们无论是在经历还是在经济能力都是无法跟这些成熟男人相比的,于是会造就更多的大龄剩男,等他们到绽放的时候可能才会有女孩愿意跟他们签合同。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二十多岁到四十来岁的女人们能找到人签合同,男人差不多要到四十来岁才能找到愿意跟自己签合同的人。等男状态开始下滑,需要人照顾的时候那些妙龄女孩没人会愿意守在身边伺候着,男人,女人最后都会孤独终老,身边也没有孩子们陪着,因为没人要孩子。人口会越来越少,人类一步步走向灭绝。

可见,假设的这种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更是对神圣爱情的亵渎,感情的不忠,结婚证更重要的意义是见证两个人的爱情,允许他们合法生活在一起。真的不相爱一纸合同约束不到一起,真的相爱根本用不到合同约束,情发于心,非是这些外物可以约束的。个人见解,希望能有所帮助。才疏学浅难免有思虑不周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教,补充。

民事诉讼一审获胜,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一般来说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现在各行各业讲究的是质量,法院判案也是如此,无一例外讲究质量。

谁也不敢“糊涂庙糊涂神”糊涂判案。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你说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作为法院判决力求公正。

不仅要求原告举证,而且听取被告的答辩,兼听双方代理人的意见。

搞好法庭的调查,辩论,宣读证言,有的要证人到庭。

定案的所有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电话微信聊天记录等,都要原被告双方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得定案。

原被告都有可能请律师出庭,律师是具有相当法律水准的专业法律人士,法院对律师的意见不能不重视。

虽然不一定全部采纳,有的意见不能不加以考虑。

同时,法官的办案质量,与评优晋职晋级晋衔有关联,谁敢稀里马哈的判案哪?

因此法官的一审判决是慎重的,力求无错不予改判。

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一审判决件件达到完美无缺,尽善尽美,也可能是不现实的。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有一方上诉,一审判决暂不生效,需要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是否改判,要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上下级法院对于案件,某种意义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二审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以上级法院自居,随意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会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但是二审法院也不可能全部维持原判。

如果不管一审法院判的对与错,件件维持原判,也就失去了二审法院“把关”的必要性和二审存在的意义。

把二审法院当成“只盖法院公章”,图形式,走过场,那是不可能的。

二审法院只有一种例外,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不得平白无故改判。

一定要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才改判。

本来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事实错误,没有适用法律错误,也没有认定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是不会改判的。

如果改判了,由正确到错误了,于法无据。

你问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也就是占多大比例?

我说不可能100%,也就是不可能全部改判。

也不能是1个没有改判,究意占多大比例,是占千分之一,万分之一,还是十万分之一?

随着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改判的几率会越来越小。

原单位合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合法吗编外律师学天真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告诉你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一旦双方签订就有着法律效应,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并且用书面形式重新订立。

你所说全厂原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条件的,比如员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比如单位发生了严重的经营困难,经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准,需要依法减栽员工的等等,这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允许的,

本提问单位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统一转为劳务派谴工,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应该解除的情况,而且这是一种反派谴行为,反派谴就是把单位己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或者是没有订过劳动合同的员工,派谴到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派谴到原单位,这是个假派谴真劳务,其目的是非法改变劳动关系,推卸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位这样做,员工可拒绝,实在不行就打劳动官司,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一意孤行,那就让公司赔偿。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的双倍。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