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夫妻一方把房子卖给儿子两年半,因为夫妻另一方老太太要回去,他们卖的私房产权房能回去吗

1128 人看过
核心提示:深圳法律问答顾问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不知情,但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深圳法律问答顾问

夫妻房子一方卖的能善意取得。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不知情,但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珠海法律问答顾问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梅州法律问答顾问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要回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辩护律师网bianhulvshi.com,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