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高利贷暴力讨债如何定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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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暴力催收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案件这个问题,欠高利贷暴力催收构成抢劫罪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网贷逾期,借款人被暴力催收,怎么办?欠高利贷暴力催收构成抢劫罪吗如果不怕暴力催收的,高利贷要还吗?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假如有人因不堪高利贷暴力催收跳楼轻生,剩下的债务该怎么办?向多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为什么?网贷逾期,借款人被暴力催收,怎么办?暴力催收已经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这里面分为很多种情况,比如小金额的7天和14的短期高息的超利贷,他们本就是不合法的平台,常用的手段无非就是通过电话爆通讯录来作为催收的威胁手段,像这类的平台早点强制就会早点上岸!另外一种就是我线下的高利贷,这类大部分采取暴力恐吓甚至是殴打的手段来讨债,但在目前的国家打击套路贷的浪潮中,这类催收基本不敢太猖狂了,如果不慎遇到,请别犹豫,第一时间报警!!

欠高利贷暴力催收构成抢劫罪吗暴力催收不一定构成抢劫罪,属于治安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如果对方采用恐吓等手段问你或者你的家人要,立即报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种情况报案公安就能立案。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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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

(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如果不怕暴力催收的,高利贷要还吗?高利货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法律都不认可,如果遇到暴力催收,要留好暴力催收证据,如:电话录音,上门的录像等及时上法院去立案,法院会给你主持公道,如遇到暴力对你人身攻击,要全力反抗,杀死暴力讨债者也是正当防卫,出门一定要带刀以防不测,最后一定要写好遗书,被人放高利贷的过程,因为法院不会为你配保镖,一切要等对方先出手,然后给对方至命一击

高利贷与“套路贷”有区别吗?高利贷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吗?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假如有人因不堪高利贷暴力催收跳楼轻生,剩下的债务该怎么办?借贷式诈骗是一个新型犯罪模式。不得不承认,老赖比小偷、抢劫犯聪明多了,名借实骗,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而且归民事不入刑,没有坐牢的风险和损失,顶多把钱还回去。

老赖在争取舆论和法律同情方面,也表现的比债权人更聪明。比如:

1、老赖从来不说不还钱,而都是说“有了就还”,至于什么时候有,鬼才知道。把套路贷、校园贷和网贷和正常借贷混为一谈,借此掩盖自己的借贷式诈骗行为。

2、天天哭穷,争取社会的同情。什么“还叫人活不”、“给个出路”。实际上很多债权人被骗后,导致家庭生活可能、老人没钱看病孩子没钱上学的多了。

3、争取国家支持。国家倡导创业,他们就说欠债不还是因为创业失败,实际根本没有投资,把财产转移了;很多债权人因此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倒闭,他们就不提了。好像债权人创业、投资、做生意就不需要资金一样。

4、争取法律支持,利用法律打击债权人。而债权人多数只关注个人债务。

向多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为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以理解“高利贷”是指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

从最高法发布的这个《规定》的全称就可以看出来,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纠纷范畴,不涉及犯法。根据《规定》的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并且要求返还多支付的部分利息。

如果高利贷涉及暴力催收、涉黑等情况,那么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OK,关于暴力催收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案件和欠高利贷暴力催收构成抢劫罪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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