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物业和物业不一致如何办,购房合同和物业业主不一致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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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购房合同和物业业主不一致怎么办手续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业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物业公司拿业主购房合同办理营业执照,业主要求撤销可以吗物业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公寓几家共用的中央空调坏了,物业也不协调其他业主维修,怎么办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物业签了合同,又不按合同执行,有办法吗换物业流程及注意事项物业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也不承认业主委员会怎么办物业公司拿业主购房合同办理营业执照,业主要求撤销可以吗可以撤销。因为物业公司拿业主购房合同办理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撤销。此外,物业公司应该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营业执照,而不是侵犯业主的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追究物业公司的相关责任和赔偿损失。

物业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物业公司在向相关部门申报材料时,如果出现了物业费与小区合同收费价位不一致的现象时,这里面物业公司就有一个偷漏税的嫌疑。如果被举报或相关部门发现时,那么是会被严厉惩罚的,甚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公寓几家共用的中央空调坏了,物业也不协调其他业主维修,怎么办谢谢邀请!从你描述的情形确实有特殊性,中央空调不是通用的物业共用服务设施设备,必须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维护管理,从你描述中无法直观判断中央空调是否纳入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物业行维修养护,要看合同的详细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方法是不同的:一是约定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公司维护管理的,在主机维修情况下,不是简单的物业维护管理,应该属于设备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原则上物业公司无能力维修,因委托专业公司实施维修养护,费用应该由受益人共同均摊;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约定在共用设施范围之内,也就是合同未约定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业务,这个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业务范畴。无论哪种情况物业公司无义务也无能力协调全体业主必须同意维修的方式、分摊维修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只是尽力而为,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向所在地的社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介入事件的协调处理,比物业协调有效的多,只不过绝大多数人不太适应这种习惯而已,认为我交了物业费,物业你什么都要管,像这种事项主要涉及业主的思想和行为,物业公司往往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即使有心协调,可能也无力约束,纠结在问题中,不如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你看一下物业服务合同,针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物业的维护范围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步骤和对策,来解决问题。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从哪方面入手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题主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如果你的描述确实是真实情况的话,那该《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也就是说,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做出选聘物业公司并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然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该业委会主任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甚至业委会会议的前提下,单方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应属无效。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确定该《合同》的无效性,这里有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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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街道办撤销。

按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九条,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是说可以通过向街道部门反映该合同签署的无效理由,由街道直接做出合同无效的决定。

二、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签了合同,又不按合同执行,有办法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上条款不是“全体业主”或者是“业主委员会”才有此权利,而且法院也明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基于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现实性不足。因此业主反诉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物业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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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物业流程及注意事项一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注意】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二步:召开业主大会

【注意】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第三步:解聘方式

一、物业合同到期不予续签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并不予续签,并由业主委员会书面告知物业公司。

二、约定解除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物业合同;

2、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出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可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解除。

三、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物业公司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法院起诉,待解除物业合同的判决生效后,再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一)因不可抗力或物业公司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物业合同目的;

(二)物业公司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三)物业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三、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四、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合同,安排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手续,新物业公司进场。

【注意】业委员会招标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意】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物业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也不承认业主委员会怎么办谢邀。这是业主和物业之间很突出的矛盾。其实物业公司是否承认业委会没有任何意义。

1.业主委员会是经过筹备组,筹备组也是从业主中来,做前期的业主动员工作,便于业委会的成立。如果不是业主成立且没有社区,街道公告,那业委会筹备组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很多小区无法成立业委会的障碍。

2.业委会成立必须是双过半,也就是,投票总户数过半,占地面积过半。这样成立的业委会才具有法律效力。

3.业委会成立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和物业没有半毛钱关系。只要业委会是业主合法推荐出来的,物业不承认也没有用。因为程序不存在瑕疵且在住建局备案,由住建局下发任命书。程序合理合法。

4.物业不承认业委会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做的不好,害怕被解聘。业主成立业委会的第一件事就是解聘旧物业。所以物业公司很多是不承认业委会的成立的,除非业委会跟物业一心,或者是物业自己安排的业主。

5.物业不承认业委会的理由无非是业主不交费,不具有成立业委会的资格。在这里给大家普个法“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不得被剥夺。”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收费矛盾只是合同履行关系。《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得以缴费作为借口剥夺业主参与选举权。但是不提倡未缴费业主进入业委会,因为不交费,会造成双方关系恶化,带动不交费行为。

6.物业是不是承认业委会,对业主而言,业委会都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业委会得到大家支持,那业委会在成立后可以发整改函给物业,物业拒绝整改,直接清场解聘!拒不撤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清理物业。

小区是业主的小区,不是物业的小区。业委会是业主的组织。物业的承认与否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只要业委会秉公办理,相信业主会支持业委会的正常行事,毕竟业委会才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唯一有效合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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