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是否有法律条文规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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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虚假离婚诉讼概念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真实的离婚意图而提出离婚诉讼的虚假行为。虚假离婚诉讼的处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一、虚假离婚诉讼概念

  虚假离婚诉讼概念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真实的离婚意图,而是通过双方的串通和对方的欺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虚假行为。

  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离婚证或者是离婚判决书生效了的,就有法律效力,双方就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不再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虚假离婚诉讼怎么处理

  虚假离婚诉讼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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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三、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是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找法网提醒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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