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主责但不构成犯罪,驾驶证降级了,现在不能增驾,可是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八条不是有明确规定的吗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八条不是有明确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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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沈阳法律问答顾问驾驶证增驾新规定有:如果当事人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那么就不得申请增驾。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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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增驾新规定有:如果当事人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那么就不得申请增驾。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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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增驾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吊销的,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增驾。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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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降级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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