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人被拘役几年都不判刑,被判拘役的人分类关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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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犯人被判拘役具体是什么原因的一些知识点,和犯罪分子被判刑坐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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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前科的人被关在看守所是什么原因拘役过找工作难吗犯罪分子被判刑坐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犯人,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拘役所和看守所的区别有犯罪前科的人被关在看守所是什么原因如果被送到看守所羁押的,应该是又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了,与是否有犯罪前科没有关系。

根据《看守所条例》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守所是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于被执笔地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送看守所羁押。所以,如果当事人被关到看守所的,应该是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逮捕了。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也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被关在看守所的人也可能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拘役过找工作难吗不要泄气,对自己要有信心。拘役过的人并非找不到工作,只是相对于其他人难度大。

体制内单位和国企、外企、上市公司以及正规的民企基本没有机会了。

如果你有大专以上的学历,运气好的话,中小微企业比较不重要的岗位还有一些机会,尤其是生产线的岗位。

如果你没有学历,文化程度比较低,就只能找短工、零工、临工了!

其实,送外卖的工作也可以试试。

犯罪分子被判刑坐牢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作为一个在监狱工作十五年有余的监狱民警,我来告诉你答案。

我个人认为,影响人们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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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身因素、社会背景的影响和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

这三个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自身因素是子弹,社会背景来上膛,最后由具体的环境扣动了扳机。

但这句话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它不排除哪些因素对犯罪有更大的影响。例如,一个品德良好的人,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里,在缺乏食物的前提下,他可能会偷窃和抢劫,比如雨果的《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另一个例子是,假如自身生理因素有占很大的影响,那再好的社会背景也一样会犯罪。例如白银谋杀案的真正凶手。

一、个人自身因素

人之初性本善。没有哪个人天生就是恶人。个人自身因素分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

其中导致个人犯罪的心理因素错综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过渡膨胀的私欲和变态人格等;

生理因素涉及到年龄、性别、精神疾病等;

当然,一个人的个性特质,即气质、性格、能力与犯罪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工作稳定,有安逸的生活条件,也有足够的社会地位,但正是这些因素让他的心理产生变化,认为自己天生就是高人一等,甚至觉得自己可以逾越法律底线,当哪天一个爆发点触燃(感情纠纷、工作中偶然碰壁、突发疾病),他犯罪的可能性就极大。

二、社会背景因素

不良的经济结构,变迁的文化差异,缺失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等,都是导致犯罪的一些深层次的诱因。

举个例子,毫无疑问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在过去一直是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贫穷不是诱发犯罪的根源,但贫穷一定会让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但无论哪种贫困,都对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因非法获取财产而导致的盗窃和暴力犯罪。

此外,每个社会年代都有那个年代相对独立的特征。包括各种法律也一直在修改和完善,就是为了不断适合每个时代的社会背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建国初期或80年代,在那个年代,流氓罪是一项非常极端的罪行(走错厕所都有可能会被判死刑),很多案例放到现在来讲根本就无法理解,但在那个年代,那样的法律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任何疑问,甚至觉得那个时代理应就是应该有那样的法律。

三、特定的犯罪环境

只要个人的文化和道德因素保持不变,并且处于相同的外部环境中,他的行为就会始终指向同一个方向。因此,我认为如果罪犯在刑期结束后仍被送回与以前相同的环境和生活条件,通过监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刑法改造罪犯的希望是极其愚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改变罪犯的行为。此外,当他们的环境发生变化,当新的生活条件让他们相信诚实的劳动是必要的,当他们明白掠夺性生活已经失去了任何吸引力和利润时,这种变化就会实现。

总的来讲,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有句话非常有概括力:不管你对任何一个层次的需求超过的法律界限都会产生犯罪!

犯人,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拘役所和看守所的区别拘留所亦看守所的区别是,拘留所不论是刑事责任的案例,还是经济方面的案例,在了解和调查前,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时,还没有定性和定刑的临时拘留所。

看守所则是由公,检,法定性了后,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执行前的看守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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