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死亡当月在保险,申请工伤认定期间退保,还能支付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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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法律问答顾问法律分析: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面的待遇:1、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4、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死亡后近亲属可以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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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面的待遇:1、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4、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死亡后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所在省市规定是否享受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赔偿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可以享受上述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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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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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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