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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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苏州法律问答顾问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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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注明单位、岗位和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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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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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实际缴费不包含滞纳金和利息。社保缴费基数超过100%档次缴费的,最高按缴费基数100%档对应的缴费金额的66%给予补贴。法律依据:《南宁灵活就业补贴政策》第四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灵活就业且满30日以上并登记为灵活就业状态的(二)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起1年内(即12个月)为有效申请时间第五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实际缴费的66%给予补贴,实际缴费不含滞纳金和利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超过10%档次的,按照缴费基数100%档次应社会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第六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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