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申报了两项专项附加扣除,今天还能申请一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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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石家庄法律问答顾问专项附加扣除需提交下列资料: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材料,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材料。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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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需提交下列资料: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材料,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材料。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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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需要填报后,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代为申报的。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每个月申报时未进行扣除,可以在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补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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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项扣除不可以随便填,填写专项扣除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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